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设置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 职能调整
(一) 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 转变的职能
  1、 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 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 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 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
(四) 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 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 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七) 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著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八) 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九) 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 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十一)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全省工商系统的统计工作、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及局机关的计算机管理协调工作。
(二) 财务装备处
  监督指导全国省工商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及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拟定工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指导本系统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和上缴财政工作;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和装备管理的财务监督工作;承担系统内审计工作。
(三) 法规处
  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四) 公平交易处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流通领域经济违法案件;承担省"打假"领导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 企业注册处
  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核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依法监督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和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七) 市场规范管理处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八) 广告监管处
  研究拟定广告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管理工作。
(九)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指导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承担省政府个体私营经济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经济合同监管处
  依法监督管理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违法活动;调查研究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情况、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拟定地方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内的人事制度、机构编制管理;协助局党组对系统内州、地、市级局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研究拟定全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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