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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日起实行新土地增值税率

    新华社信息广州1月2日电(记者陈先锋)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据广州市地税局介绍,广州现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在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中,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实行不同的预征率,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但是,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此外,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到目前为止,很多早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入清算期。所以,除了预征率进行调整外,广州市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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