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法制日报》报道:本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在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建议如下: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尽管已建议有条件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属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铁路法》角度看,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行为。
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董正伟的《申请书》,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建议明确回应。董正伟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但铁道部在6月19日回函中,称已在5月22日回函中作出明确答复,此次行政复议请求,不属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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