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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及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资源开发,加速实施“科教兴县、工业富县、商贸活县”战略,增加经济总量,增强县域经济实力。现按照国家和省地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先让利,后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切外部投资商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受企业性质、规模的限制。

      第三条: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入股、补偿贸易等各种形式来我县投资经营新上各种产业项目。

    第四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娄产业项目,征用土地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出让金标准具体规定为:工业用地(包括商贸工业)按10%,商贸用地按15%,金融用地按20%,房地产、旅游用地按30%上交政府。

     第五条:尾利用国有闲置土地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的,可按评估价的60%提供土地或按协议价和平政字(96)弱号文参照执行;也可按照土地怦估价的60%的参股形式参与项目的开发。

      第六条:凡从事“四荒”地开发或利用“四荒”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只收取土地管理费和统征费每亩3元。

  第七条:自投资商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

第二章 税费

  第八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九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外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十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内投资商可比照执行。

  第十一条:放宽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凡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认定为增泣税一般纳税人旷个体经营午销售额达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和12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新开业的符合增值税—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由国税机关一年内预认定为—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凡在平安县投资兴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免征营业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在10%—35%之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第十四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十五条:凡投资商自带资金、设备来我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缓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年。

  第十六条:税务登记手续、工商注册、手续自申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
十七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产业项目,征用土地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出让金标准具体规定为:工业用地(包括商贸工业)按10%,商贸用地按15%,金融用地按20%,房地产、旅游用地按30%上交政府。


   第
十八条:凡利用国有闲置土地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的,可按评估价的60%提供土地或按协议价和平政字(96)55号文参照执行;也可按照土地评估价的60%的参股形式参与项目的开发。


   第
十九条:凡从事“四荒”地开发或利用“四荒”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只收取土地管理费和统征费每亩3元。


   第
二十条:自投资商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开始,十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凡在平安县投资兴建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均由主管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现场办公,协调有关事宜,解决重点问题。

  第二十三条:按照投资商的特殊要求,重点项目经过主管县长现场办公协调有关部门商定后,各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办理。

  第二十四条”县招商局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审批。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项目,其投资商及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有关人员、家属子女优先办理城市落户手续,并在子女就业、入伍、中、高考等方面—视同仁。

  第二十条:凡在平安县新上的各类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投资商对上述行为有权拒交,并向县招商局投诉检举。县人民政府在县计划委员会设立平安县招商引资事务管理(简称县招商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的一切事宜,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县上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废止。

  第二十条:农,林、牧、水及有关行业涉及本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按本政策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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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及外商投资,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资源开发,增强县域经济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县外、境外投资商(企业),在我县境内兴办的各类项目,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承包、租赁现有企业,收购、兼并破产企业的各类产业均属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并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各类产业项目可享受“平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其它相关政策。

  第三条  外商可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我县开发和投资以下项目:

  1、能源、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项目。

  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农林牧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荒山荒坡综合治理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7、商贸、物资、市场、对外贸易、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业以及其它资源开发和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的项目按照其行业性质采用归口管理的办法,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转变为服务性管理方式,不直接干涉、影响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企业在执行[劳动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其机构、效益、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收取费用。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必要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并参照平发(99)48号。【关于对县属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管理服务收费及经济检查的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平安落户的办理程序应按照外商的具体要求从简进行。具体规定为:

  1、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并协助外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它部门的手续。

  2、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商局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上报。

  3、应外商的特殊要求,经主管县长协调有关部门同意,在项目批复后,尽快办理其它手续。

  第八条  投资商在我县兴办项目过程中遇到下列问题可向县招商局投诉(电话:0972612193)。

  1,项目建设中出现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2、在执行【平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中遇到的问题;

  3、项目建设单位申办有关手续时,无故推诿,扯皮和拖延时间,影响建设进度的问题;

  4、影响项目建设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  县招商局对投诉问题分类及时分送承办单位限期办复。承办单位在办理时要严格办事程序,从简从快办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重大投诉问题同时报县委、县政府。

  第十条  办理—般性投诉问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投诉问题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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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参与经济开发建设,支持和关心招商引资工作,形成为全县经济建设做贡献的良好氛围,积极吸引外资、人才、先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引进省内外及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l%;

  2、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1.5%;

  3、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的2%。

  第二条  以上引进资金必须在兴办各类产业中形成固定资产,且不包括本县(含地区营业部)金融部门的贷款和各种流动资金。

  第三条  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后向县招商局提出核查申请,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金融及主管部门统一评估核实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兑付奖金。

  第四条  引进先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先进设备来我县企业入股的,除按股分红外,投产后由受益企业给予三年税后利润的15%奖励。

  第五条  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被企业采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凡为企业牵线搭桥,推销产品者,由受益企业按成交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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