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培训学习 增强法律意识
----都兰县举办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寺院法制宣传教育 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培训班
(通讯员 杨成明)为切实增强伊斯兰教宗教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清真寺自我管理能力,10月28日,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在香日德镇政府会议室举办了都兰县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管理工作培训班,全县穆斯林群众较为集中的村委会干部、13座清真寺民管会主任和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共29人参加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培训班上,传达了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关于在伊斯兰教清真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社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都兰县伊斯兰教工作实际,提出六方面工作要求,一是继续加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穆斯林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各村委会和清真寺民管会要利用现有条件,办好村社宣传栏、黑板报,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认真排查解决清真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开学阿訇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坚决制止伊斯兰教非法宣传品传入清真寺,防止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三是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清真寺民管会的职责,并通报了统战、民宗及有关部门管理清真寺的工作协作机制。四是严格开学阿訇聘任程序,规范阿訇管理。根据《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的规定,严格开学阿訇的聘任程序,乡镇对开学阿訇实行年审和评议制。五是规范清真寺维修和改建工程的管理。因清真寺维修、改建、扩建,需经县以上宗教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施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意外事故。六是规范清真寺大型宗教活动、日常教务和朝觐活动的管理,健全清真寺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清真寺满拉定员制度。
培训班上,认真学习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发放《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共58册。通过集中学习,参加培训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清真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提高,达到了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