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25日电 为了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省政府出台《青海省建立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6月2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就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中就业服务对象、最低生活限期保障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阐述。
就业联动机制
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是指: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在申请或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家庭成员符合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的,通过组织就业前培训或再就业活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解决生活保障问题。同时,对暂时无法实现就业、家庭生活困难的,通过落实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而形成两项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一种机制。
就业服务对象
本省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正在申请或已经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待遇;男性年龄在18周岁-54周岁、女性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在校学生或由社区居委会证明其家中赡、抚养人员不能外出的除外);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就业服务对象。各州地、市、县社区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为: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满1年以上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开展就业指导,组织就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就业服务对象积极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和就业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中,对服务对象采取期限保障办法,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定保障期限,由县级民政部门与服务对象签订保障期限协议。在保障期限内,暂缓核定服务对象家庭补差标准。保障期满后,重新核定服务对象家庭收入,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再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服务对象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享受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服务对象被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新招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之和计算,个人负担本人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就业服务对象单独或合伙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经营者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年内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可持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服务对象未做求职登记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就业的,不接受就业培训的,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不予办理纳入城市居民低保手续或停止发放低保金。
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办理机构提供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县级民政部门按以下规定核定月工资收入: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由本人如实申报月工资收入,申报数额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加其他收入计算。(来源:西海农民报 作者:崔振林)
编辑:王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