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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玛才旦被追授为革命烈士和一级英雄模范

    今年4月,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拉玛才旦,在带领民警抓捕当地“3·21”打砸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幸壮烈牺牲,用生命谱写了一曲英雄赞歌。日前,拉玛才旦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同时,第十次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批准拉玛才旦同志为革命烈士。

    拉玛才旦是青海省平安县人。4月28日6时许,拉玛才旦在带领民警抓捕当地“3·21”打砸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英勇无畏,冲锋在前,在被开枪拒捕的犯罪嫌疑人击中,身负重伤的情况下,果断开枪还击,与之展开激战,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当场击毙。战斗中,拉玛才旦身中六弹,不幸壮烈牺牲。

    拉玛才旦1997年参加工作,生前任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司。他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拉玛才旦的英勇事迹,充分体现了“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堪称公安民警的楷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号召全体公安民警以拉玛才旦同志为榜样,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念、牢记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公安保卫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事件和各种捣乱破坏事件,努力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省政府要求果洛州政府、达日县人民政府为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并依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定期抚恤金。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何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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