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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共和县 (2008年04月24日)
 
    4月9日,共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现场宣判4名被告3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海南供电公司经济损失84725元。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7月,被告人亚右欠、安拉加、苟日多杰等人预谋参与盗窃8起,在共和县塘格木镇、恰卜恰镇、龙羊峡镇、沙珠玉乡等地,盗窃破坏海南供电公司及电力变压器9台。2007年7月5日,被告人安拉加、苟日多杰携带作案工具在共和县恰卜恰镇东香卡村盗窃变压器时,被共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亚右欠、安拉加、苟日多杰三名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13年、11年和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赔偿民事诉讼原告海南供电公司经济损失。被告人康来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来源:海南报 作者:张网)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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