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高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牧民来说实话好!”尖扎县康杨镇巷道村村民马维玉在领取了较上年提高了200元的660元低保金时,笑的合不拢嘴并竖起大拇指称赞道。为认真贯彻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要求,尖扎县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农村牧
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制发了《尖扎县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按照"分层补助、标准有别、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合理确定了不同地区的农村低保人口指标、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并对因病、因残、家庭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了"阳光救助",并全面启动了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提标扩面工作。于2007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了低保对象的调查测算、审核审批、发证和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为扩面后的6000名困难群众兑现农村低保补助资金138.885万元,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差394.29元,月均补差32.86元。
据了解,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的决定,尖扎县结合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保障人数、补助标准、资金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县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具体为960元,较调标前的750元增加了210元;拟保障人数确定为0.6万人,占全县农牧业总人口的11.4%,新增0.24万人,比全省高1个百分点。并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按农牧民收入档次分层次补助的原则,为了简化程序,方便操作,确定进行分档补助: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660元;在400-600元之间的补助460元;601-800元之间的补助260元;801-960元之间的补助100元。同时,对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的人员、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再补助100元。按以上标准,该县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将达到497.38元,月人均39.95元。
农村低保工作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在有效保障农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尖扎县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该县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作者:马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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