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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财政局 党组书记、局长方智明


都兰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方便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廉政建设,维护财政机关良好形象,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都兰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财政法规、政策公开
    财政工作要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国家赔偿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职责公开
    都兰县财政局是都兰县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实施财税政策和财政监督、参与对都兰县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都兰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都兰县年度预算草案,执行都兰县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检查分析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平衡预算的办法和措施,监督下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审编都兰县年度财政决算;对都兰县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参与全县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支持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科技、教育、商业、粮食、住房、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各项改革,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杠杆,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监督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入,认真执行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贯彻落实省州与我县的分配政策,监督各乡镇、各单位财政收支及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检查财税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查处。
    (五)负责管理都兰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县本级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审核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办理和监督由县本级承担的全县经济贸易、基本建设支出、农牧业支出、行政和公检法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的实施办法,积极促进全县乡财政建设工作。
    (六)负责都兰县国债资金的拨付,并编报财务决算。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七)公开各科室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工作范围、权限。
    (八)负责都兰县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逐步建立专家库、供应商库、商品价格信息库,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九)公开办事的步骤、环节、和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
    三、办事内容和程序公开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公开除依法保密和不适于公开事项外的应公开的事项。现阶段能够向社会公开的办事内容和程序主要有:
    (一)由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经都兰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中可公布的收支款项。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并经都兰县人大批准的扶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政策和支出安排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综合财政部门预算"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负责公布有关税费、基金的征集、减免政策。包括征集对象、范围、计税(费)的依据、标准、办法和减免范围。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积极筹措、调度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财政工作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需由县财政承办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事由交有关科室办理,经办科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呈分管局长审签;重大问题要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共同研究决定。需向县委、县政府请示的应及时请示,需向县人大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四、办事结果公开
    (一)县人大批准的可公布的年度预算主要收支指标完成情况公开。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报经县人大批准的用财政资金扶持经济、社会重大发展项目的政策和效果公开。
    (三)用于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支出,都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效益和跟踪反馈制度。由用款单位和财政部门定期联合公布资金使用效果。
    (四)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执行结果公开。
    (五)县委对县财政局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在局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年终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并公布结果。


都兰县财政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机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
    (二) 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变更、撤销的。
    (三)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省州财政厅局或者县人民政府认定为错案的。
    (四) 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被行政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案显失公正的。
    6、依法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三条 行使错案追究的前提条件:
    (一)受害者的损害必须是由本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
    (二)该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有致害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三)本局已经对请求权人给予了赔偿;或者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对于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将分别予以警告,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工资和奖金,给予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没收行政执法证,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认定的错案属现场处罚的,错案的责任由错案的承办人员承担,但办案人员事前已向部门负责人有准确,详细报告,而未得到及时纠正的,部门负责人也应承担错案责任。
    第六条 认定的错案属立案处理的案件,因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取得的证据失实,依据处罚的检验(检定)报告无法律效力,违法主体错误而导致的错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错案追究的具体事务由局党组委托相关科室承办,局党组委托的科室在错案追究中有权调阅有关案卷,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人员工作。
    第八条 局党组委托的科室在发现错案后三十日内写出调查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七日内向省州财政厅局、县法制办作书面报告并备案。
    第九条 被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或组织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申诉,也可以向省州财政厅局或县法制办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都兰县财政局行政审批保留、取消事项

    一、保留〈10 项〉
    (一)许可1项
    1、会计资格( 每两年年检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计[2000]5号)第15条
    (二)审批2项
    1、预算资金银行开户( 含预算外资金)
    依据:《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第24、27条
    2、权限内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确认
    依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3、14条
    (三)审核(审查、核准)5项
    1、罚没、收费票据
    依据: 《青海省罚款没收财务管理条例》第13条
    2、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
    依据: 《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16条
    3、国家赔偿费用核拨
    依据: 省政府《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1995年第24号令)第9条
    4、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草案
    依据:《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第31条
    5、财政预算收入退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二、取消〈17项〉
    1、县级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开户
    2、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确认(以清产核资机构清产核资结果为准)
    3、闲置资产转让登记
    4、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
    5、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
    6、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资金损益
    7、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8、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及股权变动
    9、股份制改制企业国有资产重组方案
    10、教育专项补助款审核
    11、罚没财产
    12、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含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部分)
    14、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收益
    15、县级财政性投资概预算项目
    16、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医疗、养老、失业)
    17、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财政扶贫、支农资金项目

都兰县财政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五五"普法期间我县财政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县财政系统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权威的意识,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治理论水平,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
    (一)宪法知识和依法治国理论;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三)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应以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为基本教材。
    三、学法用法形式
领导干部学法可采取培训、研讨、讲座、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制度。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把法制课纳入各种主题培训班的必修课程。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办领导干部学法培训班,每年组织领导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二至三天的脱产培训。
    (二)建立党支部学法制度。党支部要将法律知识纳入支部学习内容,至少每个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一天。要根据全县财政系统领导干部学法任务,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年度学法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时间、有登记、有检查。
    (三)建立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每年为财政领导干部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举办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要由党组领导同志主持。此项工作由局党组和普法工作办公室负责。
 (四)坚持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开展法律知识的自学,保证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撰写学法用法调研报告或学法心得论文不得少于1篇。此项工作由局党组负责。
    (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重大决策前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方法
    (一)建立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县财政局普法领导小组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党组组织考评,适时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
    (二)建立统一学法考试制度。按照全县统一部署,每年在全局范围内举行一次统一的书面学法考试,由局普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的内容为县普法办公室规定所要学习的法律法规;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
    (三)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学法考试制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的结果以及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评先受奖等的依据。
    (四)建立学法登记制度。各科室和普法办公室应当共同做好干部学法登记和建档工作,将领导干部学法的时间安排、内容、学习形式、课时、考试成绩和学法考核等内容填入《干部学法登记本》。
    五、组织管理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局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工作,由局办公室和普法办公室组成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工作管理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通过查看学习计划和学法记录等形式对财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1、党支部和领导干部重视法律学习的情况;2、党支部和领导干部坚持法律学习制度的情况;3、完成年度法律学习任务的情况;4、单位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对检查的情况要进行通报。
    (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财政局办公室负责并督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进行检查和考核,协调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开设法制课程,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县财政局普法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都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购置、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其他地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今后将作为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安排购置经费和政府调配资产的基本依据。
    单位实际固定资产达不到配置标准的,财政部门以配置标准为基本依据,视单位部门的自有资金及县财力状况逐步安排配置;单位实际固定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时期内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配置,超标准资产经县政府决定后由财政部门统一调配。
    二、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参考省内其他地区执行标准,制定了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厅级干部人均使用面积40平方米,正县级干部人均使用面积35平方米,副县级干部人均使用面积30平方米,正科级干部使用面积18平方米,其余人员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在配置标准上实行总量控制。
    "公用房面积 "指办公室面积,不包括会议室、库房及其它公用设施以及锅炉房、车库、培训和教学场所、医疗场所、食堂、招待所、宿舍等附属办公设施面积。
    三、车辆配置标准
    在车辆配置上主要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进行配置: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原则上人均1辆公务用车;四大班子办公室、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每3-11人拥有1辆公务用车,最多不超过2辆。
    "车辆"指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等,不包括警车、消防车、垃圾车、工程车、救护车等特殊用途车辆。
    四、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微机、一体机、碎纸机、复印机、打印机、通讯设备等最基本的办公设备。
    1、微机及打印机配置:四大班子领导人均1台;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除工勤人员外人均1台;四大班子办公室、纪委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每个科室1台;事业单位每10人配备1台, 对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标准,按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2、一体机配置:县四大班子办公室、计划、财政部门各1台。
    3、碎纸机配置:县四大班子办公室、公检法、纪委、监察、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组织部、劳人局、档案局各1台。
    4、复印机及传真机配置:四大班子办公室、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各配置1台。
    5、固定电话配置: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1部,各行政事业单位每个科室1部。
    五、办公桌椅配置标准
    办公桌椅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人数每人配备1套; 电脑桌按单位实际拥有的微机数量进行配置;会议桌椅每个单位1套;县级以上干部每人配置沙发1套(包括一组三人沙发、二个单人沙发含茶几),正科级干部每人配置沙发1组(包括一组三人沙发或二个单人沙发含茶几),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每个科室配置1组沙发。
    六、档案柜、书柜配置标准
    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县)每人2-3组;正科级干部每人1-2组;四大班子办公室、纪委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每个科室2组;组织部、劳人局、档案局存放档案的档案柜不在配备标准之内。
    七、专用设备和特殊用途的车辆未制定配置标准。
    八、人均数量和配置标准均按照机构改革后县编委核定的编制数计算。
    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都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 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支出的管理,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4]1037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结合我县实际, 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工作人员因公省外出差应严格执行省外差旅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超标准报销。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异地出差或州内异地出差的差旅费, 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交通费。按照赴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级别规定执行, 并凭票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
    2、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1)不分职级, 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 元。
    (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支出,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凭车票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3)在本县60公里以外出差、实(见)习、支援工作的工作队, 医学队、讲师团等人员, 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5元, 工作不足半个月的按出差对待, 超过半个月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10元。
    (4)到农村牧区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应向农(牧)家交纳伙食费, 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0 元。
    3、住宿费。厅级住宿标准每人每天120元; 县处级60元以下人员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未在宾馆住宿或借住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每人每天补助20 元。
    4、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每人每天5元, 不带车出差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天增加公杂费20元, 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 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在途期间的住宿、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差旅费支出的管理,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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