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网群 >> 海西州政府网站 >> 海西新闻中心  

海西州切实解决农牧民看病难问题
(2007年09月03日10时)

    自2004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项目实施以来,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海西州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对此,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我州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扩大了救助对象。将原规定四种救助对象中“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变更为“持有《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牧区低保人口”;将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对确定的农村五保、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补助参合金1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门诊费补助标准由原定的每人每年15.3元提到18元;对五保对象的门诊费在原定的每人每年70元补助标准提高到80元;取消原“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一次住院发生100元起报”的规定,救助对象发生住院费用后即按比例报付。报付比例按2000元以下(含2000元)补助50%;2000元—4000元(含4000元)的补助60%;4000元以上的补助70%执行。大病救助补助最高封顶线由原定的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是简化了审报程序。申报审批程序由原来的四级程序简化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在乡、县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相关证件,由合管办审核批准。

    另外,在实行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上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的核定、救助证的发放和基金管理工作等部门职责。提出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告知制度,及时向就诊住院的医疗救助对象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和优惠服务措施的服务要求。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农村牧区救助工作的管理。使农村牧区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窗口]
 
::最新播报::
青藏高原独特旅游景点——察尔汗盐湖
青藏高原成为动物乐园
· 戈壁上的“江南小水乡”
· 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办成立了
· 海西州教育系统转星工作顺利完成
· 玉珠峰矿泉水公司年产2000万箱项目开工
· 海西州食盐销售完成年计划的41.94%
· 青海400名大学生志愿者踏上服务"青南"征程
· 德令哈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动
· 海西州开展煤炭企业水土保持情况检查
· 海西州全面完成草原古毒蛾防治任务
· 海西州加大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2001 All rights reserved..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设计制作:新华网青海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