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网群 >> 玛沁县人民政府网 >> 招商引资 ←←← 玛沁县新闻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中共果洛州委 果洛州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2005年10月28日全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州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果洛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原则,实现“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共同发展,全面繁荣”为目标,不断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领域,均可申请设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规模,不限组织形式,不限经营方式,放宽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无形资产、人力资本、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其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试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放宽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及个人在我州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类产业。
    第五条 放开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参股、兼并、购买等多种形式取得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资产转让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提供便利条件。在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后,可使用原企业名称、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投资开发牛羊育肥、畜产品加工、民族用品加工、水利电力、矿产资源、旅游、民族商贸和中藏药材开发研制等领域的项目,可采取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资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第七条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以各种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热、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照明、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第八条 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从事盈利性经营,参与交通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增加环保投入。大力推行以资源节约型、绿色环保型、科技先导型、质量效益型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把企业建成“绿色企业”,销售“绿色产品”,争取“绿色认证”,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十条 鼓励、支持农牧民从事工商业和修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生态移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应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农牧民从事经商者,有关部门实行备案制。办理证照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活动,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便捷服务。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享受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若干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素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化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做好标准化认证工作。
    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管理人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和学习,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的协调、协作和自我管理,自觉抵制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配合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广泛吸收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对吸收本州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本州内不需前置审批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先备案经营后规范政策,备案后城镇内可试经营一年,乡以下地区试经营两年后再办理登记手续,试经营期间免收所有费用。
    在符合我州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投资经商、办企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可优先免费办理规划手续。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等问题,提供便捷服务。
    环保水务部门对涉及有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排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可视情况分别予以20%-50%的减免比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免收劳动保障登记、就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公共职业介绍费;工伤劳动鉴定费减半收取;非公有制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档案建档、托管费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对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减免50%的体检费,减免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办证工本费。
    第十五条 在我州从事非公有制经营满三年以上,且投资修建或购置固定经营住宅用房的个体、私营业主,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本人愿意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在我州经营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对已落户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子女参军、招工、报考公务员、独生子女、社会保险等方面一视同仁;凡户口在我州并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并符合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税赋。对不具备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营业额(销售额)核定,合理确定收税额度,不强制要求建账。在征收所得税时,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有限、股份、公司等类型的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设在我州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位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能源、交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属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兼并、收购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支持产业化扶贫项目,对直接带动和覆盖贫困农牧户发展的纺纱织毯等项目5年内免征相关税费。
    对三江源生态移民从事个体私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济,请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雇工在7人以上的,除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按生态移民占所雇佣总人数的比例减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州内农牧民利用农闲临时性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及进城镇销售自产农牧产品的,免收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行业优势,提供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其它地区成功经验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诸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服务工具,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获得异地贷款创造条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按照优项优贷的原则,积极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在贷款规模上优先给予考虑,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经营周期需求适当放宽;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以土地、房产和有价证券抵押、质押贷款。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吸纳和引进外资,谁引进,谁使用。
    第十八条 推进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人对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的,每成功一件,州政府奖励1000元人民币;对取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州政府奖励2000元人民币;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州政府奖励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推行公示制、承诺制。公安、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经贸、金融、土地、劳动、人事、水电、城镇监察等部门要根据职能管理范围,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现场办公”等方式,提供最便捷服务。办理许可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在州内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条件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均可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与执(职)业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选举人大代表、推荐政协委员、评选劳动模范等活动中,非公有制经营业主要有一定比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参加或向其强行收取会费。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评比、乱培训和乱拉赞助。各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的各类培训、咨询、开会、服务等活动,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强制非公有制经营者参加。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禁止“三乱”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性收费。实施收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和执法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否则,非公有制经济业主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查处破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安全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禁止多头检查。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和明确的目标,对不符合规范的各类检查,业主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规范行政行为,增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办事透明度。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职能职责和行政许可,依法行政,减少行政干预,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构,研究、协调指导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团、妇联和工会组织。积极维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自觉提高依法办事效率、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要建立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部门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目标内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本《若干意见》,违反本《若干意见》规定的责令限时改正,否则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政策、规定、办法与本《若干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在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窗口]


 
::最新播报::
三江源移民区建起“文化中心户”
神奇的“格萨尔”说唱艺人村
· 果洛第三届玛域格萨尔文化旅游节开幕
· 博士服务团赴果洛调研综述
· 仁青加:树立公开公道的农牧区基层党风
· 三江源保护区人工增雨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 三江源区高寒森林资源得到悉心呵护
· 果洛退牧还草围栏工程省级验收准备就绪
· 果洛退化草地补播项目接近尾声
· 退牧还草青海省降水量增加生态逐步恢复
·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7个项目建设资金到位
· 曲青山:全力做好文化旅游业发展基础工作

新华网青海频道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