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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7年08月07日11时06分

    为了鼓励外商来州府所在地投资兴办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外商投资用地可无偿出让,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起7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二条 厂房。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现有生产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等。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价格的40%-50%折价提供使用,免征房地产税10年,并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由财政返还。

    第三条 税收。外商新办企业,从正式投产或经营起,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凡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新办具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在3年内可返还面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中属州上享有的部分。

    第四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引进资金来州府所在地直接投资的组织和个人,资金到位后,由受益企业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5%给于奖励。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招聘职工和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煤、电、水、气优先供应;交通运输优先提供;通讯及设备优先安装;基建、技改项目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同州属企业同等对待。

    第七条 欢迎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州府所在地投资兴办企业,对我州企业可实行承包、租赁、购买、参股等方式经营。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来我州投资的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国客商的合法权益,与投资者真诚合作,重诺守信,互惠互利,努力促使投资者的事业成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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