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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本县范围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2、 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3、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 4、 常务委员会决定下列事项: 〈1〉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2〉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3〉 本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 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部分变更;批准本级决算; 〈5〉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6〉 授予县一级的荣誉称号; 〈7〉 需要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 监督县政府、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县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违法的选举、任免事项; 7、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8、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9、 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0、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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