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上述办法适用于在西宁市(不包括三县)参与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市区管道工程等建设市场活动的市内外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其中,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议标或串通投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建筑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发生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等。来源:西海都市报 记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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