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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藏族自治州(简称海南州)位于青海省东部,东与海东地区和黄南州毗连,西与海西州接壤,南与果洛州为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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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优惠办法
贵德县人民政府(2005年06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县民营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县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依据中央和省、州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贵德县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本县市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外,一律向民营经济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和领域:

 

    (一)旅游业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四)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水电、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

 

    (五)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六)商贸、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

 

    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三条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民营经济企业,凡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开始投产经营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到十年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县域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民营经济承包开发“四荒”地或参与退耕还林(草)的,承包期可达50年,前l 5年内免征一切税费,并享有继承权、转让权、租赁权。经有关部门批准,鼓励民营经济兴办小水电、小水库和在贫困地区兴办扶贫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对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专门从事贩运本地农牧副产品到县外销售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农牧业产业化和专业乡、专业村发展中形成的龙头加工企业,经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前五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六、第七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或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公路、通迅、水电开发、旧城改造、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七条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兴办各种形式的旅游企业,实行与国有旅游企业同等的政策。允许新办的中小旅游企业试经营三年,试经营期间实行备案制,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第八条民营经济购买公有制企业,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含土地)为底价竞价购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3年内付清。购买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随资产划拨。

 

    第九条民营经济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中小型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经财税部门审核,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也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企业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当上缴承包费金额等于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承包企业产权。

 

    第十条对在非城镇地区新办市场,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1年内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年度内新安置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财税部门审核,减半征收两年企业所得税,达到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达不到60%的,但招收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以上的,每增加1%,3年内均减征所得税1.66%。吸收失业半年的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企业外,还可以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开发第三产业中的新领域和项目。对新办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民营经济,自开业之日起,经财税部门审核,免征所得税二年。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营业税。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项目中购买设备(不包括进口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在我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只要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可以用国家法律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投资者兴办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交通道路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投资者以出让、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新建各类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企业,按《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省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九条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二十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使用证发放办事效率,在用地单位提供所需资料齐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的上报工作。待项目批复后,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证登记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服务承诺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县开办民营企业,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审批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投资者可凭身份证复印件登记注册,取消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切许可证和专项审批。

 

    非城镇地区开办民营企业实行先经营后规范,在工商部门备案后试经营一年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年后仍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的延长试经营期半年。试经营期间,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差额部分五年内补足。

 

    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l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以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和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以约定为准。

    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外地来我县投资从事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县定优势产业的民营经济,可在10年内享受《青海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民营经济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科技管理部门应在1 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一般科技产品由经贸部门在l 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标准,允许生产。一时无法制定标准的,允许以企业标准试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收,其他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推行《民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并须开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专用票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乱罚款。

严禁向民营企业强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严禁强行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收费、罚款、摊派,民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规范对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检查,民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委、县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兴办民营企业,对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项目竣工投产后,县政府从该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的2%。

 

    第二十七条民营经济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县劳动人事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评定的各类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予以聘任,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多渠道解决民营经济的发展资金。银行在信贷支持上,对民营经济实行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积极开展各类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

 

    县政府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二十九条将民营经济纳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范围之内,民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在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建立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在我县水利部门管辖的范围内(除黄河以外),在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与不影响本县农业灌溉及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证等一切手续。对社会公益性项目免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对其它民营项目按河道采砂管理费标准的50%收取,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一切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其它手续(如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等)齐全的条件下,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全部实行一条龙服务。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占道费(基建占道费、设置广告占道费、车辆占道费)、自来水增容费。同时,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工程完工后,道路必须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征占使用林地,林业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自接到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三十日内办理《合法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土地、原材料、运输、通迅以及保险、咨询、广告、环保、治安、信息、医疗服务等,优先从简办理,其收费标准按县内企业同等对待。免收商业用电贴费。

 

    第三十四条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干部,下同)投资或者人股兴办民营企业,工作之余可参与生产经营。

 

    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民营经济或到其中就业,5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给全额工资的80%。5年后要求回原单位的,应安排适当工作;继续从事民营经济并达到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达不到退休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允许离退休干部、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开办民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

 

    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创办民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的,可凭单位和本人身份证或“下岗证明”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经县人民政府认可的贫困户从事民营企业的,二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吸收贫困户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的,二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它

    第三十五条本优惠办法由贵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优惠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办法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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