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和地区近三年来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民和县法院卜作民 包学刚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也离不开家庭的稳定。然而近几年来民和县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现一种不断上升趋势,根据全院2006年至2008年所受民事案件统计,三年中,全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每年都呈增长趋势,2006年较上年上升5%;2007年较上年上升8%;2008年较上年上升11%。各种各样的离婚特点突出,理由多样,已经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思考。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突出问题
(一)婚约彩礼要价一路走高。彩礼由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发展到万元,甚至在有些地方要价还达到四万元左右。近三年受理的一些涉农婚姻案件中,有不少是因彩礼纠纷而引起的。男女双方通过媒人在订婚时要求男方给女方彩礼,作为女方在结婚时置办嫁妆所用。此彩礼若是双方在结婚前,男方反悔,女方一般不退彩礼,如女方反悔,则要退还该彩礼。此彩礼纠纷,是由于信任对方而给予。对彩礼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十分困难。由于彩礼过高,男方在悔婚的同时也希望女方能返还彩礼。或者由于媒人或女方父母在订婚时有隐瞒情节,往往还被认为是骗婚,彩礼便成为焦点问题。
(二)彩礼名目日益繁多、翻新。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一些衣物外,已发展为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手机等消费品,有的还在媳妇娶到家门口时还要求男方拿出押柜钱。
(三)非法婚姻现象突出。在农村,尤其在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父母包办儿女婚姻的现象突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双方结婚时不领结婚证,而是依照乡俗办理结婚仪式后就算是完成了结婚,不符合结婚法定年龄的居多。另外就是因一方犯罪被判刑,另一方则起诉要求离婚,这种现象以女方提出要求居多。
二、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分析
(一)因彩礼过高而引发的离婚问题突出。民和县是国定贫困县,辖区汉族、回族、土族、藏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八种民族杂居,地域以多山为主,山区面积占80%,自然条件差,交通不发达,经济条件、文化、法律意识等都较为落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使大多数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但受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的制约,贫困仍然困扰着绝大多数农民。在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希望通过女儿出嫁索要的高额彩礼改变贫困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为给儿子娶媳妇积累资金或借此偿还娶儿媳妇欠下的累累债务。双方成婚后,受思想、文化水平的制约,“夫为妻纲”思想仍很严重,男方认为是自家“买”来的媳妇,故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以女方家索要了彩礼为由,欺负女方,稍有不从,便非打即骂,甚至以暴力相向而导致离婚。
(二)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普遍存在着诸如“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是自己生的,一把屎一把尿辛辛苦苦拉扯大,很不容易,男方将其娶走,理所当然得给钱,而且能多要就多要,视要彩礼为天经地义的事。农村多数婚龄女子,由于贫困和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面对彩礼,只好听之任之。
(三)受外出打工的影响。受“打工热”的冲击,大批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在外出务工家庭中,夫妻二人一般长时间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难说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灯红酒绿的世界,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而导致离婚。
(四)缺乏了解,盲目成婚。绝大多数是由媒人牵线,男女双方因为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盲目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了解恋爱时间。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举证困难。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别人只能观其表,而无法理解其内涵,故在诉讼中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的,媒人也只能证明其中一些简单情节,对双方的感情问题无法证明,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
(二)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由于双方感情问题,一方多以外出打工或以其他原因,如犯罪等为名离家出走而下落不明,从未与家人联系,即便是联系,其父母也隐瞒包庇;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另有意中人,有的被新的生活条件或方式所吸引,产生抛家念头而离家出走,数年不归,另建新家;有的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造成案件只有缺席审理。
四、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是关键。农村中的婚姻家庭纠纷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缺乏,也有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所以各级基层乡镇政府、人民法庭司法所门、妇联等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大力开展农村普法工作,多开展法律咨询、送法进村、巡回审判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讲解宣传典型案例、事例。让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懂得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也促使他们正确对待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与法律。
(二)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发挥管理和监督作用。基层婚姻登记机关从近几年工作情况看,存在一定的漏洞,主要原因是被人情网、关系网、亲情网所困而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实际未达婚龄却领取了结婚证,再者就是对不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听之任之,导致非法婚姻增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卡和实体关卡,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固。另外,针对一些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所等机构应加大典型案件巡回审判力度,以点带面,扩大宣传,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对于那些非法同居案件更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危害,该解除的及时解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妥善处理婚姻彩礼问题。目前,所要高额彩礼在农村已遍地渗透,而且数额与日增多,这对本来就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再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或一方有无过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双方的彩礼问题。按照民事处分原则,尽量依当事人的合意解决争端。针对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男方是否因送彩礼导致困难,以及彩礼转化为嫁妆的价值是否相当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力求做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对于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生活时间比较短的,女方悔婚的,应劝其返还彩礼。或者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分离,而因彩礼又给男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劝女方尽量返还。彩礼已经转为嫁妆的,应劝男方放弃请求;对于结婚时间较长,双方要求离婚的,应考虑适当补偿措施,已转化为嫁妆的应劝当事人协议分割。对于因结婚骗取财物的,应责令返还。对于“定价”包婚的现象,相关部门应加强教育,广泛宣传,正确引导人们的婚姻价值取向,防止“买卖”婚姻。另外,对于骗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遏制婚姻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