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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非典发不义之财 百康大药房被重罚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5月14电

    5月8日,青海省计委检查人员会同西宁市城中工商分局对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互助巷7—1号的西宁百康大药房的部分防“非典”相关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房存在价格违法事实。

    在5月9日的情况通报会上,省价格监督检查所的有关负责人就百康大药房的价格违法事实进行了通报,并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百康大药房销售的青海产、湖北产VC片(100mg*100s 非GMP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为每瓶3元、3.5元,超过国家最高零售价格0.30元、0.80元,同时该药房销售的VC片标价每瓶2.30元,与实际销价不一致,属价格欺诈行为;该药房还违反有关规定,将原零售价格1元的病毒灵、4元的板蓝根冲剂,提高到2元和6元销售,而且对板蓝根冲剂、84消毒液等相关药品未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检查人员对上述药品例行检查时,该药房不能如实提供相关票据、账簿和资料。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检查的有关文件规定,省计委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对百康大药房进行了从严、从重、从快的处罚,责令该药房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目前,该药房已被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据《青海日报》报道  作者: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