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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暂行办法

  新华网柴达木频道西宁04月11日电    为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海西州制定出台了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18岁以下居民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各级政府补助50元;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各级政府补助100元。

    三、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核,确定参保人员身份和年龄,并进行分类注册登记。通知居民个人,以户为单位将参保金缴入指定国有专业银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居民缴款凭证、注册登记表上报本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注册登记表和缴款凭证确定参保人数,申请财政补助。

    四、居民医保以补助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保险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项目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五、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为80元。住院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50元、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县级(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5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患者负担。补助比例: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市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县级(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60%。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来源:海西州政府门户)

实习编辑:赵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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