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5年12月25日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和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及时惩处,形成震慑,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区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强化责任、依法依规;坚持挺纪在前、源头预防的原则,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巡察工作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具体实施。成立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区委常委会总体部暑,负责研究、安排、组织协调巡察工作,为区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区委组织部部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设在区纪委监委,为区委工作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第五条 设立5个巡察组,通称为区委第一、二、三、四、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从全区科级领导干部中建立巡察组组长人选库,按照“三个不固定”(组长不固定、巡察对象不固定、巡察组和巡察对象的关系不固定)的要求,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才库时优先从纪检监察干部中考虑。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从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区委组织部和审计、财政、政法等部门抽调。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制定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巡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六条 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协商区纪委、区委巡察办分别按不少于20人建立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工作人员人选库不少于30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中央、省、市和区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六)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八)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区委巡察办工作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暑;
(二)组织、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审查各巡察组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五)对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提供保障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委巡察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安排;
(二)制定被巡察单位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实施巡察工作;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汇报巡察结果;
(四)及时向区委巡察办报告巡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相关村料和提供有关数据;
(五)分析、研究巡察工作中发现的普通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负责本组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八)办理领导小组和区委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或对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管理。抽调巡察期间,应脱离原工作岗位,在专设的办公地点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其职务、编制及组织、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为确保巡察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抽调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至少要连续开展两轮以上巡察工作。一轮巡察工作结束后,经组长批准、区委巡察办核准,可回原单位从事本职工作,并由区委巡察办通知原工作单位。期间,根据本人在巡察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应与区委巡察办和巡察组组长保持工作上的联系,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强化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根据被抽调人员在巡察组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巡察组长的意见,区委巡察办对其个人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等作出评鉴意见,交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等次确定。区委巡察办考核为优秀的,抽调单位应优先考虑评优评先。对巡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根据考核结果建议组织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整。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实际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对象为全区各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直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青海省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二十条措施》的要求,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区委每届任期内须完成巡察全覆盖。村和社区延伸巡察应以一般村、重点关注村、矛盾突出村三个类别按规划完成全覆盖。
第十五条 巡察的主要内容: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六大纪律,落实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重大决策部署情況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巡察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职责和行业特点,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聚焦基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情况。坚持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对照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政治偏差,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发挥巡察政治导向作用。
2.聚焦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最痛恨,最反感的问题找出来,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管党治党责任传导到党组织神经末梢,让群众感受到党的关怀就在身边,正风肃纪就在身边。
3.聚焦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问题。坚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关注重点,着力发现和推动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不强,组织力欠缺的问题,督促加强教育党员、管理党员,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升党组织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和凝聚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政治功能,打造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4.聚焦党委(党组)对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重点了解党委(党组)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重点看党组(党委)是否从政治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建立了问题、任务、责任三个清单,把自己摆进去,坚持从本级、本人改起,以上率下带头整改;党委(党组)书记是否担起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认真检查,主动认账,抓好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的整改工作;了解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整改日常监督责任情况,重点看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否把督促整改落实作为日常监督的抓手,加强了对党委(党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了解整改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看所有问题是否全面彻底整改,干部群众对整改成效是否认可,是否把整改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常规巡察、专项巡察、联动巡察、“机动式”巡察有效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巡察任务,实现精准发力,形成震。巡察工作可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及诚勉谈话、警示约谈等有关工作结合进行。
第四章 巡察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的方法步骤
(一)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区委巡察办结合全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提出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名单及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工作人员人选,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区委批准。
(二)动员学习
一是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巡察工作,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二是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将巡察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范围统筹安排,通过集中培训和各巡察组自行组织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章》《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市委巡察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政治巡察有关要求、巡察工作流程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握重点,提升巡察能力和水平。
(三)巡察准备
一是收集情况。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区委主题教育办公室、审计局、信访局等单位向区委巡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各巡察组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收集被巡察单位情况和舆论信息。二是梳理情况清单。各巡察组要组织研究、汇总分析、吃深吃透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通报和有关问题反映,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做到有的放矢。三是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巡察组结合巡察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巡察组成员、巡察时间、巡察内容、巡察方法、工作要求等,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巡察办备案。四是组建临时党支部。按照区委授权决定,组长任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兼任纪检委员,并根据人员组成情况确定其他委员。五是成立组务会。各巡察组根据人员组成情况,及时成立组务会,成员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人员组成。组务会由组长召集,对重要工作安排、拟深入了解的问题线索、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重要材料起草、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四)工作方式和权限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间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驻点巡察时问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巡察进驻
一是召开进驻见面沟通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被巡察单位沟通落实具体事项,指导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设立巡察意见箱、信访联系电话,通报巡察任务、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二是做好进驻宣传。对巡察组进驻情况集中安排一次新闻报道,并按程序由巡察组组长把关后报区委巡察办审核,在相关新闻媒体播发,向社会公布。被巡察党组织要以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巡察进驻情况,并印发到下一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布巡察组进驻信息和联系方式,让干部群众充分参与巡察监督。
(六)巡察了解
一是听取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及综合部门情况汇报。汇报要突出问题导向,确保汇报效果,参加汇报人员和汇报方式由巡察组研究确定。二是开展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研究确定巡察谈话对象,要结合政治巡察要求和谈话对象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提纲。个别谈话时,一般由2人组成。谈话记录要确保完整、原汁原味,原始记录要归档备查。三是受理信访。各巡察组要明确信访工作专门人员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建立台账,逐件登记。向社会公开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明确受理信访范围。对反映的不在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和线索,巡察期间不作深入了解,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是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有关会议记录、干部档案、财务账目、审批文件、审计报告以及巡察组需要了解的其他材料。调阅资料坚持必要、从简原则,要统一归口,防止多头重复要材料,并给对方留出适当准备时间。巡察组调阅的资料应安排专人登记、妥善保管,并履行签收、清退手续。五是召开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级、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应明确主题、目的、对象,确保会议实效。六是延伸了解。根据工作需要,有重点地选择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村(社区)或基层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延伸了解情况。延伸了解要有针对性,提前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后实施。确有必要到被巡察地区以外的单位了解情况的,可通过区委巡察办协调联系。七是询问知情人。根据深入了解需要,可以询问有关知情人员。询问知情人员应有明确目的、具体方案,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对外泄露询问对象和询问情况。询问在押和被釆取审查措施人员应当通过巡察办按程序办理。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发布巡察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巡察公告。巡察公告应包括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名称、巡察方式、巡察重点、巡查时间巡察组联系方式、群众举报方式、巡察纪律等内容,接受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3.听取被巡察乡镇或单位专项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4.受理反映被巡察乡镇或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5.抽査核实领导千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6.与被巡察乡镇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个别访谈;
7.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8.召开座谈会;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及走访调查;
10.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
11.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乡镇或单位的村、社或下属单位进行调研,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访谈,必要时可延伸调查;
12.开展专项检査;
13.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4.巡察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七)督促立行立改(巡察期间)
巡察期间对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及“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别典型问题,可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立行立改情况要写入巡察报告。确定立行立改的事项应征求各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通过区委巡察办领导同志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移交被巡察党组织,严守权限、防止越位。
(八)阶段汇报和调研指导(巡察期间)
巡察进驻后一个月左右安排阶段汇报,由巡察办研究阶段汇报方案并下发通知。阶段汇报前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巡察办负责同志深入各巡察组驻地了解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指导督导,释疑解惑,共同分析研究问题,纠正偏差。
(九)起草巡察报告等材料
一是起草巡察报告。巡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线索)、意见建议。二是报送巡察报告。各巡察组在现场巡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将巡察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谈话情况报告报巡察办审核。谈话情况报告要在谈话记录的基础上整理形成,内容尽量保持原汁原味、适当归纳合并,做到客观准确。三是起草专题报告。以被巡察党组织为单位撰写巡察报告,在此基础上针对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总报告。专题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追求数量,不搞形式主义。
(十)制作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各巡察组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问题底稿管理办法抓好落实,并将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按时保质保量报巡察办。凡写进巡察报告的问题,一定要有具体的人和事来做支撑,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定性判断,既要有面上情况的总体分析,也要有典型事例和数据佐证。对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做到有时间、有事实、有数字,问题程度表述清,问题性质定性准。
(十一)巡察汇报
一是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办对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和专题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待巡察组修改完善后,由巡察办提出汇报方案,提前通知巡察组做好汇报准备。各组组长具体汇报,副组长参加。二是向区委书记专题会和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巡察组起草第六轮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和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按程序报批后,分别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书记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及相关汇报材料,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十二)巡察反馈
巡察汇报结束后,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时的审核意见和要求,做好巡察反馈工作。一是制定方案。区委巡察办制定具体反馈方案,明确反馈时间、参会人员和议程,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各巡察组落实。二是进行反馈。主要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传达区委书记在听取巡察汇报时的讲话精神,简要反馈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有关领导干部问题反映(不包括涉及个人的问题线索);三是进行测评。由巡察办同志负责对区委各巡察组纪律和作风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人员控制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干部范围内。四是公开公示。巡察组会同被巡察党组织起草好反馈情况新闻稿,并按程序由巡察组组长把关后报巡察办审核,在区新闻媒体播发,向社会公布。为增强巡察反馈权威性和严肃性,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反馈会并就整改落实提出要求,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部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反馈会。
(十三)巡察移交
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后,各巡察组对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并报区委巡察办备案。同时移交巡察工作档案资料。
(十四)巡察整改及成果运用(反馈完毕后)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日常监督责任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章 巡察反馈和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巡察问题反馈机制,在每轮巡察结束后,由巡察组分别对每个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认真撰写巡察反馈意见,交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报领导小组审示并由组长签发以领导小组文件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反馈意见形成后,适时召开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大会进行反馈,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邀请被巡察单位县级联点(分管)领导、区纪委监委综合派驻纪检组长、区委巡察办主任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由巡察组长对巡察问题进行反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书记代表班子做表态发言,县级联点领导和巡察办主任做指导讲话并提出整改具体要求,并移交相关反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反馈会结束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须立即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列出问题清单,形成整改方案。同时,按巡察领导小组要求按“一方案、三报告、两公示、三清单”(一方案: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三报告:党组织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报告、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书记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个人责任落实情况报告;两公示:对问题整改情况在党内通报并向社会公示;三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程序向巡察领导小组上报,材料须经巡察组长和巡察办严格按要求审核把关。同时报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巡察办和县级联点领导。
第二十三条 在问题整改阶段。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担负起整改监督责任,区委巡察办积极发挥督导指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整改效率,由区委巡察办对反馈的所有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归纳,对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形成行业系统联动整改问题反馈意见,报巡察领导小组和常委会审议后按行业进行反馈,分管县级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参加反馈会议,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县级分管领导要积极认领反馈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按整改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全面完成问题整改销号清零,形成联动整改效应,在区级层面上杜绝反馈问题“返弹”“回潮”。
第六章 巡察结果运用和线索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运用。领导小组每年向区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作出专题报告;区委巡察办应将被巡察乡镇或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
和整改落实报告中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及时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纳入党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被巡察乡镇或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评价依据,在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中作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巡察线索处理。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对下列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巡察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移送交办:
(一)对被巡察乡镇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其他人员违纪问题线索,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移送。
(二)对被巡察乡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
(三)对被巡察乡镇或单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及时纠正挽回影响的问题,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要依纪依规从严要求,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反映巡察对象实际情况。巡察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被巡察乡镇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政法、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乡镇或单位的正常工作;对巡察中发现的间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处理被巡察乡镇或单位的具体问题和案件;不得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区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区委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回避问题、隐瞒不报;
(三)歪曲、捏造事实;
(四)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
(五)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六)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规接受巡察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八)违规接受巡察对象的宴请、旅游、消费娱乐活动等;
(九)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乡镇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虛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千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他人的;
(六)其他影响巡察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乡镇或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区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进行反映。
第三十五条 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应当追究责任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暂行办法自本办法自印发实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