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办与同级案件监督管理室协作配合工作办法
2026 09/23 16:00:02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办与同级案件监督管理室协作配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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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巡察整改监督,推进巡察成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巡察综合材料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参照《省委巡视办与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作配合工作办法》(青巡办{2020}20号),经区委巡察办与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商定,就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如下办法:

  一、关于巡察综合材料移交工作

  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巡察情况综合报告后,区委巡察办填制《巡察综合材料移交审批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相关综合材料。

  1.移交的综合材料主要包括巡察组巡察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情况报告、谈话情况报告、专题报告等;

  2.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分工将巡察综合材料及时转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加强对巡察综合材料的研判利用。

  二、关于问题线索移交及处置情况通报工作

  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报告后,区委巡察办填制《问题线索移交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问题线索台账、问题线索清单,区委巡察组提供问题线索相关材料。

  1.案件监督管理室对移交问题线索及时研判,分级处理,跟踪督促了解区纪委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情况。

  2.案件监督管理室在问题线索移交3个月后,汇总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向区委巡察办书面反馈,对办结件附相应了结报告或处分决定。

  3.案件监督管理室及时跟踪督促未办结的问题线索,每季度向区委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4.区委巡察办和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力推动问题线索办理。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