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察准备
(一)明确任务、选配人员
1.制定巡察任务分工方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根据年度计划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求,在征询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对本轮巡察对象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本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按照“三个不固定”要求和回避规定,会同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依据上述提出的巡察对象和人选建议名单,形成本轮各巡察组巡察任务分工方案,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根据党委批准的巡察任务分工方案,巡察办研究制定本轮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时间、对象、监督重点,以及各环节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每轮巡察工作方案应及时向上一级巡察机构报备。
3.一次一授权。根据党委批准的巡察任务分工方案,巡察办起草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的决定(明确巡察组长任巡察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后,在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上宣布。
4.选配巡察人员。巡察办按照巡察工作需要,商请有关部门抽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财务等人员参加巡察。其中,同级纪委监委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抽调;区组织部门负责非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抽调,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对不符合条件的抽调干部,巡察办及时商请有关单位调整。
5.合理分组。根据巡察工作任务,结合抽调人员专业、年龄、工作经历等情况,巡察办进行合理分组。
(二)动员培训
1.召开动员部署会。经区委批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出席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本轮巡察组全体成员、巡察办全体人员及同级纪委监委、组织部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主要议程包括:宣读巡察工作方案,宣布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决定,领导小组组长讲话(组长如不参加,可委托常务副组长讲话)。
2.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后,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巡察通知,告知巡察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并对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巡察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巡察组。
3.申报回避事项。动员部署会当天,需回避的干部向巡察办提交回避申请,回避事项主要包括巡察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工作情况,以及巡察干部本人认为需要申报回避的其他事项。巡察办根据申报情况对涉及回避事项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4.集中学习培训。动员部署会后,巡察办组织巡察人员集中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最新要求;商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方面重点聚焦“六围绕一加强”,结合巡察任务,对巡察人员进行专题辅导。
5.分组学习讨论。各巡察组认真学习领会集中培训内容,熟悉巡察工作制度规定、工作流程、监督重点和方式方法,明确纪律要求;根据被巡察党组织工作范围和行业特征,开展个性化业务培训。
(三)建立巡察组管理机制
1.建立组务会制度。巡察组授权组建后,应及时健全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组务会定期召开,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召集,主要对重要工作部署、拟深入了解的问题线索、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重要文字材料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组内人员管理以及需要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组务会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或巡察办反映。召开组务会时应指定专人记录。
2.成立临时党支部。巡察组应及时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巡察组组长担任,负责本组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3.签订保密承诺书。巡察组组织学习安全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专用笔记本等的管理使用。
(四)通报情况
1.商请通报情况。巡察办函请区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宣传等有关方面,向巡察组通报被巡察党组织政治生态状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选人用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等情况,以及有关举报情况、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巡察学校、企业时,还需向教育、国资等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2.进行重点沟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与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志单独沟通,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和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组织部提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审批表。审计局提供涉及被巡察单位的各类审计报告。巡察组根据巡察需要,经巡察办协调,可安排巡察组人员到审计局查阅审计底稿等。
3.提供上一轮巡察材料。巡察办向巡察组提供上一轮该单位的巡察报告、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等材料。
(五)部署组内工作
1.收集情况。巡察组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收集被巡察党组织舆情信息;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可通过巡察办协调联系。
2.研究重点问题。巡察组根据情况通报和收集掌握的信息,综合研判被巡察党组织相关信息、廉政风险点等情况,初步梳理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工作方向,形成巡察监督重点清单。
3.明确组内分工。巡察组根据巡察任务和人员情况,确定组内分工,明确组内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协助组长和副组长做好联络协调、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和问题线索管理等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巡察机构在编干部担任(没有在编干部的,由同级纪委监委抽调干部担任)。
4.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工作方案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以及临时党支部工作计划等内容。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在方案中要做出初步安排。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同时报送。
(六)起草进驻材料
1.起草组长讲话。巡察办起草巡察组组长在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巡察组结合被巡察单位实际,在通稿基础上形成正式讲话稿。
2.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办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在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通稿。
(七)协调巡察进驻
1.沟通进驻事宜。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沟通,将进驻准备工作清单提供被巡察党组织,督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服务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
2.组织审核材料。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汇报材料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问题及原因分析应占总篇幅的60%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修改。
3.驻地和工作保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选定办公场所,设置巡察意见箱,畅通信访渠道。巡察办负责沟通,做好巡察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4.汇总上报进驻情况。巡察办汇总各巡察组进驻情况报领导小组。
二、巡察了解
(八)见面沟通
进驻动员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传达区委和领导小组有关要求,通报本轮巡察工作任务安排等内容。
(九)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1.参会范围。领导小组成员、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全体成员,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近三年来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2.会议议程。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会议议程主要包括:巡察组组长动员讲话,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十)公开进驻情况
1.通报进驻情况。动员会后,巡察组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在党内以适当形式通报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组组长讲话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向巡察办报备。
2.编发进驻新闻稿。巡察组会同被巡察党组织起草进驻新闻稿,经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风险把关、巡察组组长审定后,由巡察办审核把关,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新闻稿要明确巡察组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电子邮箱。
3.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电子邮箱。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十一)听取汇报
1.听取党组织工作汇报。进驻后,巡察组及时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汇报,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汇报会。
2.听取专题汇报。巡察组可适时听取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工作专题汇报,听取专题汇报的人员由巡察组研究确定。根据巡察工作需要,也可听取其他方面的专题汇报。
(十二)个别谈话
1.制定方案。明确谈话对象、时间、场所及相关安全要求。谈话对象一般包括:党组织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或知情人员。巡察组在保证必要谈话范围的情况下,可灵活确定谈话对象。
2.拟定提纲。巡察办提供通用性谈话提纲,巡察组结合政治巡察要求和被巡察单位实际,针对不同谈话对象和了解内容,制定个性化谈话提纲。
3.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应严格政策界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涉及重要问题需要单独约谈的,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可“一对一”谈话。个别谈话前应提前熟悉谈话对象工作经历、分管领域等具体情况。每个谈话组应确定专人负责记录谈话情况。
4.汇总情况。谈话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报巡察组组长审阅。巡察组通过及时传阅谈话记录、分类梳理问题线索、定期召开组务会等方式,对谈话情况进行汇总研究。
(十三)受理信访
1.受理处置信访举报。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并建立台账,逐件做好登记。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及巡察组认为重要的信访件,由巡察组人员填写《重要信访呈批单》报巡察组长批示。对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来信来电来访,巡察期间只接收、不处理,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2.办理径送件。巡察组收到属于径送件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径报巡察组组长。组长填写《巡察径送件呈报单》并指定专人登记后,将相关材料密封通过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径送件范围:涉及非本次巡察对象的区四大班子成员及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曾担任过上述职务现已离退休同志,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巡察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涉及已被立案查处的区原领导的,仍按径送件报送。涉及区纪委副书记、常委和监委副主任、委员,以及从上述岗位和原监察局副局长岗位离退休同志,纪委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组织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均含已离退休)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巡察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
3.应对处置信访突发事件。制定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巡察期间,巡察组遇有信访突发事件,应充分依靠被巡察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沟通配合,积极稳妥处置,并将信访应急情况报告巡察办。
(十四)抽查核实
1.提出抽查对象。巡察组可根据巡察需要,提出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名单,并通过巡察办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
2.商请有关部门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对象确定后,巡察办及时将报经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同意的批示件(复印件)函送同级组织部门。组织部门依据抽查核实结果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抽查核实情况表》,通过巡察办反馈巡察组。
3.抽查核实结果运用。巡察组及时研究抽查核实结果,对抽查发现涉嫌违纪的问题,要写入相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并在巡察报告中反映。
(十五)询问知情人
1.研究确定询问对象。巡察组根据深入了解工作需要,可以询问知情人员,包括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的人员。询问知情人员应有明确目的、具体方案,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对外泄露询问对象和询问情况。
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巡察组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人员需报经领导小组同意,通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办理。
(十六)调阅或复制资料
1.梳理调阅或复制资料清单。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党组织提供近三年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三重一大”事项研究、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党组织文件、工作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调阅或复制。调阅或复制资料应事先提供目录清单,并留出适当准备时间。
2.履行手续。巡察组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并履行签收、清退手续。
3.严格保密管理。巡察组调阅的资料应安排专人登记、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传阅,要严格按照涉密文件管理的要求,注意入柜、上锁,防止丢失。巡察结束撤离前,应将需要清退的文件资料及时归还。
(十七)召开座谈会
巡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就被巡察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视情召开不同层面、范围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应由巡察组成员主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十八)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确定,列席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讨论。
(十九)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设计调查问卷、选择调查对象。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深入了解的问题,科学合理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选择调查对象。民主测评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进行。问卷调查既可采取普遍调查的方法,也可采取抽样调查方法,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地点和单位发放问卷。
2.组织填写。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可以组织集中发放、填写,当场收回;也可委托被巡察党组织发放,密封收回。
3.统计分析。巡察组及时汇总研究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重要情况写入巡察报告或问题线索报告。
(二十)走访调研
1.制定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情况通报、个别谈话、信访举报情况,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研究制定走访调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方式方法、任务分工等内容,报巡察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深入了解。巡察组根据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巡视工作条例赋予的权限进行深入了解,注意把握好方式方法,做到“可控制、不惊动”,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巡察组组长请示汇报。走访调研一般应有两名及以上巡察组工作人员参加。
(二十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可通过被巡察党组织或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只对巡察组负责,被抽调人员须在巡察组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重要、敏感问题应由巡察组人员自行了解。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真实目的。
(二十二)专项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同级党委可组织开展选人用人和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在巡察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并在巡察报告中具体体现。
(二十三)制作巡察工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汇总梳理形成巡察工作底稿,确保巡察报告的观点和事实有依据有支撑。底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概述、问题来源、了解过程、事实摘要及有关支撑材料。巡察问题底稿应当详实记录核实问题的主要步骤和方式方法,客观描述了解到的基本事实。巡察问题底稿由负责了解问题的巡察组工作人员编制,经副组长复核,报组长审签,交专人保管。
(二十四)中期汇报
驻点巡察中期,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或巡察办负责同志可赴巡察组或召开汇报会听取阶段性汇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巡察组汇报内容:被巡察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等。
(二十五)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巡察组及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置建议,要求限期整改、举一反三。对区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等方面问题线索,可送交巡察办,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处理。
(二十六)立查立处
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单位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涉嫌违纪问题线索,且情况紧急、确有必要及时办理的,可提出审查建议送交巡察办,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查立处,并向社会及时通报曝光,强化震慑效应。
(二十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巡察组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向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
(二十八)撤离驻地
1.撤点前沟通。巡察撤点前,巡察组组长可就有关问题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
2.清退资料资产。巡察撤点前,将需要退回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登记清退,涉密材料由专人负责清退。巡察期间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做好脱密处理后及时归还。
3.保密安全检查。巡察撤点前,巡察组成员及时销毁不需要归档、清退的文件资料,巡察组要指定专人对资料清理销毁、设备脱密等进行检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工作人员检查清理个人持有的文件资料,清退涉密计算机和工作笔记本,签订“零持有”报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三、巡察报告
(二十九)提交报告材料
1.提交巡察情况报告。报告要重点突出、客观准确、特点鲜明、言简意赅,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全面反映巡察成果。巡察报告经组务会审议、巡察组组长签批后,交巡察办报领导小组。
2.提交专题报告。巡察期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全局性、领域性、普遍性情况,以及触及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作为巡察报告附件。
3.提交谈话情况报告。巡察组对个别谈话中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谈话情况报告,重点报告问题、不足或希望。谈话内容要突出反映与领导班子成员谈话的情况,重要情况注意“原汁原味”反映,其他情况可以概括提炼、合并同类项。谈话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签批后,送巡察办。
4.提交问题线索报告。巡察组全面梳理巡察了解发现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研究提出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形成问题线索报告。对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的,应参照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从严掌握标准和数量。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反映和巡察了解的情况,不包括工作缺点和不足。问题线索报告经巡察组组长签批后,送巡察办。
(三十)审核巡察报告
巡察办收到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等材料,按照政治巡察要求,结合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要求,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巡察组根据巡察办建议,对巡察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三十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
1.召开时间。一般在巡察组撤离驻地10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别听取每个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领导小组组长可委托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参会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巡察办负责人参会,巡察组副组长以及巡察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组织汇报。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领导小组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
4.形成会议纪要。巡察办根据会议情况,起草形成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各巡察组。
(三十二)向区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报告巡察情况
1.起草报告。巡察办综合本轮巡察情况,起草向区委常委会会议汇报的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和向书记专题会议汇报的问题线索报告,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分别提交区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
2.会议时间。区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应在巡察组撤离驻地一个月内,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巡察办应加强与区委办的沟通协调,及时安排汇报议题。
3.召开书记专题会。区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听取领导小组关于本轮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区委书记在听取汇报时要对重要问题线索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做到一针见血、点人点事。书记专题会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办将区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和问题线索报告向市委巡察领导小组报备。
4.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区委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关于本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对巡察整改提出具体要求。
5.落实会议要求。根据会议情况,巡察办向有关职能部门交办重点任务清单。对区委书记讲话中点到的具体人具体事等重点问题应建立管理台账,巡察办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巡察反馈
(三十三)起草反馈材料
1.起草反馈意见。巡察组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同时列出《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问题清单》,在常委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交巡察办核报领导小组。向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中,可概要通报除本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问题反映;向班子反馈意见中,不通报领导班子问题线索,对一些违纪现象可通过不点名方式指出。
2.起草反馈新闻稿。巡察办按照区委和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起草反馈新闻稿通稿。巡察组根据向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起草新闻稿既要严肃指出存在突出问题,又要注意“内外有别”,避免引起舆论炒作。新闻通稿通过巡察办核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
3.起草反馈会有关讲话材料。巡察办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会议上的讲话通稿。
(三十四)反馈巡察意见
1.制定反馈方案。巡察组及时与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沟通,形成反馈方案,明确反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事项。巡察办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参加反馈会议。
2.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采取会议形式,参会人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主持,领导小组成员不参会时由巡察组组长主持,议程包括:签收《关于向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关于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问题清单》;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情况;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传达区委书记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签收时,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在《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上签字,一式三份,巡察办、巡察组和被巡察党组织各一份。
3.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应以大会形式进行。参会人员主要包括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党组织参会人员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范围一致。会议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议程包括: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意见,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4.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进行测评。反馈会议结束后,对巡察组作风纪律情况在被巡察党组织进行测评,接受监督。测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三十五)公开反馈情况
1.党内通报。反馈会议后,巡察组督促被巡察党组织以党内文件形式印发向领导班子的巡察反馈意见、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人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2.社会公开。巡察组将反馈新闻稿提前提供给被巡察党组织,被巡察党组织根据反馈情况补充主要负责人表态等内容,并按程序报巡察组组长、巡察办审核后,通过掌上平安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反馈新闻稿要做到即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影响正在进行的纪律审查工作;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巡察组组长进行内容把关,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风险把关,巡察办进行宣传把关。
(三十六)抄送反馈意见
1.抄送有关领导。巡察办应及时把关于向领导班子的巡察反馈意见抄送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
2.抄送有关单位。巡察反馈工作结束后,巡察办应及时将关于向领导班子的巡察反馈意见抄送区纪委监委、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区委组织部。
五、巡察移交
(三十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1.梳理移交材料。巡察组在巡察期间要指定专人及时汇总、整理、立卷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材料(主要包括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反映问题和巡察了解情况),制作移交材料目录和交接单。
2.审核签批。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填写《巡察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经巡察组长和巡察办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批。
3.组织移交。移交审批表签批后,巡察办协调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科,与巡察组当面进行移交。移交时,《巡察组移交材料交接单》由巡察组、巡察办、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室签字确认。同时,接收单位分管领导在《巡察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上签字,一式三份,巡察组、巡察办、接收单位各留存一份。
4.建立台账。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巡察办要逐一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做到定期对账,按时销账,
(三十八)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移交
按照书记专题会要求,巡察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需要处理的其他问题。
(三十九)移交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
巡察期间,对收到的既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党组织管辖范围的有关问题反映和举报,巡察组应填写巡察信访举报材料转办单,现场巡察结束后,送巡察办汇总移交同级纪委监委信访室。
六、巡察整改
(四十)审核整改方案
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照巡察整改工作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被巡察党组织自巡察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抄送巡察办(一式三份)。巡察办在组织审核的同时,征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相关科室对整改方案的意见建议。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相关科室根据对整改工作方案的审核情况,填写《巡察整改方案审核单》,反馈巡察办。由巡察办汇总各方面的意见,统一进行反馈。
(四十一)督促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1.审核把关。巡察反馈后,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巡察办对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班子成员个人发言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指导是否对照巡察反馈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做到了“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及相关会议材料报巡察办。
2.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或巡察组有关同志可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办和巡察组人员参加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同时,要求被巡察党组织邀请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十二)审核整改情况报告
1.督促按时报送整改报告。巡察反馈2个月内,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将整改重点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一式三份)。
2.进行联合审核。巡察办在组织审核的同时,征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相关科室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相关科室根据对整改情况报告和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的审核情况,填写《巡察整改“双报告”审核单》反馈巡察办。由巡察办统一反馈被巡察党组织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十三)督促公开整改情况
巡察办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做好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的通知,明确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内容、时限等要求,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情况公开稿进行风险把关。
(四十四)向同级党委报告整改情况
2个月集中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对各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报告,以领导小组名义报区委,对履行整改主体责任不力,做表面文章、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提出问责建议。
(四十五)推动持续整改
巡察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织人员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七、立卷归档
(四十六)归档材料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1.向领导小组汇报的阶段情况报告、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
2.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及签收单;
3.被巡察党组织汇报材料;
4.对被巡察党组织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情况的专题报告;
5.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
6.个别谈话及座谈会记录;
7.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以及汇总分析材料;
8.有关重要的音像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等);
9.重要信访呈批单等信访材料;
10.谈话情况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
11.组务会记录本;
12.向区纪委监委移交材料目录及有关问题线索审批表;
13.向区组织人事和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材料目录及有关问题线索审批表;
14.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材料的签收单及材料目录;
15.巡察专用工作笔记本;
16.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17.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四十七)移交档案
巡察组在反馈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轮巡察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按规定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