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整改成效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2026 09/23 16:00:33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整改成效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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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巡〔2024〕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中央《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巡察整改评估工作以评价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为出发点,以推动问题整改为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统一,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治,切实发挥巡察整改评估的目标导向、正向激励、典型引领、指导督促作用。

  第四条 整改评估在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在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日常监督工作基础上,采取设立同一检查评估工作组和评估全覆盖的形式开展。具体评估工作在巡察反馈6个月后进行,也可在巡察整改公开后进行,由区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实施,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及区委巡察办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同一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本轮巡察的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区委巡察办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章 评估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评估从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任务落实”“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评分,总分100分。评估结果分为“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好”,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审阅报告:审阅被巡察党组织报送的巡察整改情况报告,了解判断全面整改、彻底整改、追责问责、建章立制等基本情况。

  (二)听取汇报:视情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最新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查阅资料:包括被巡察党组织研究、推动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民主生活会相关资料、工作台账、具体问题整改相关资料、制度文件等。

  (四)谈话了解: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资金、财务等岗位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巡察整改情况。

  (五)实地查看:到被巡察单位及所属单位实地查看巡察整改情况;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群众了解整改落实情况。

  (六)群众满意度测评:组织与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工作联系紧密的干部群众开展集中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评估内容

  (一)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占总分的35%)。

  突出政治责任,重点评估被巡察党组织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情况;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整改“一岗双责”情况;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整改监督责任情况。主要看:

  1.安排部署情况:是否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巡察整改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整改工作;是否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巡察整改工作;是否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等。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是否严肃认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班子成员是否主动认领整改责任,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3.推进整改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研究巡察整改工作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是否牵头推进重点难点问题整改;班子成员是否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巡察整改任务。

  (二)巡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占总分的60%)。

  突出政治担当,重点评估被巡察党组织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点出重点问题办理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落实巡察整改“双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情况。主要看:

  1.立行立改事项办理情况:是否对巡察期间移交的立行立改问题和事项及时办理;是否在现场巡察结束前,向区委巡察组通报立行立改问题和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2.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对照巡察反馈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是否定期梳理整改进度,逐项“对账销号”,持续推进巡察整改。

  3.重要事项办理情况:是否认真办理区委书记专题会议点出的重点问题;是否积极办理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巡察整改的批示要求。

  4.整改报告报送情况:是否按照时间节点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报送关于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是否全面梳理总结整改情况,做到问题不遗漏、直至整改任务完成。

  5.整改公开情况:是否按照时间节点将巡察整改情况进行“双公开”,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

  6.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举一反三、建立常态化整改机制,将推动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与治本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堵塞一批漏洞、完善一套制度、推动一项工作,切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三)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5 %)。

  选择被巡察党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就相关评估内容开展问卷调研、测评,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和群众认可度。

  第三章 甄别评估

  第八条 问题整改进度认定主要有完成、基本完成、正在推进三种,完成和基本完成均视为该问题已经完成整改,纳入完成率统计。

  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或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中含有具体整改事项的,只能认定为基本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对一定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认定为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对其他整改事项,可以认定为完成,也可以认定为基本完成或者正在推进。

  第九条 对长期坚持的整改事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成效不明显,可以视情认定为敷衍整改。对集中整改期能够完成的具体整改事项没有完成或者存在漏项,可以视情认定为整改态度不坚决。

  对集中整改期结束仍然正在推进的具体整改事项,整改任务不具体、整改措施无实效、时间安排不合理、阶段性成效不明显,可以视情认定为不真改实改。

  第十条 对上报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整改,经过甄别没有完成,可以视情认定为整改不彻底或者虚假整改;对上轮巡察指出的具体问题,巡察整改已经上报完成,本轮巡察再次指出,经过检查发现问题依然存在,应当认定为边改边犯;对虚报整改措施、成效,提供虚假材料,应当认定为虚假整改。

  第四章 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情况,检查评估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确定的条件,提出巡察整改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初步建议,经过检查评估小组组长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较重,应当认定为差等次。

  (一)虚构事实或成效,实际未完成整改但是上报完成整改;

  (二)集中整改期应当完成的整改事项未完成;

  (三)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事项,前期整改或者后续整改任务不具体、整改措施无实效、时间安排不合理、阶段性成效不明显;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差等次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评估认定,巡察整改完成率低于80%(不含80%)并且存在以下3种以上(含3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好等次。

  (一)上报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整改事项被甄别为未完成;

  (二)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指出的重点问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不掌握整改进展情况;

  (三)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未牵头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整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掌握分管领域整改情况;

  (四)未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虽然成立但是未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被区纪检监察、区委组织部认定为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六)巡察整改情况向党内通报未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或者向社会公开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七)巡察整改满意度测评,总体评价满意和基本满意比例低于80 %(不含80 %);

  (九)其他不宜认定为好等次的情形。

  第五章 评估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一轮评估工作结束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将评估结果反馈区委巡察办,并由区纪委监委形成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报告,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和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适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评估结果纳入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向区委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五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后,区纪委监委将评估结果反馈被巡察党组织,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通报被巡察党组织分管区级领导。

  第十六条 综合利用评估成果。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发函督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制定问题、任务、措施、责任清单,持续抓好整改,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对后续整改完成或者基本完成的事项需要销号,由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申请,经检查评估后,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整改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由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深刻剖析原因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通报曝光,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整改评估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内容。区委巡察办根据评估情况,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适时提出开展巡察“回头看”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严肃评估工作纪律。负责检查评估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回避、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搞迎来送往,不得借检查之机谋取私利。对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