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整改监督办法
2026 09/23 15:59:30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整改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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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推动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中央《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巡察整改监督以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检查,做深做细做实巡察“后半篇文章”,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 巡察整改监督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委监委、组织部、巡察办按照职责任务,密切配合,有序衔接,抓好落实。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并加强巡察整改台账管理。

  (七)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开展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八)对巡察移交或监督发现的干扰巡察工作,或者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督查等意见建议。

  第四条 区委组织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五条 区委巡察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巡察整改监督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配合、汇总报告等工作,确保纪委监委、组织部与区委巡察机构无缝对接,统筹推进巡察整改监督工作。

  (二)巡察反馈后,根据区委关于巡察成果运用的意见,建立完善巡察发现问题、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等清单,及时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抄送巡察反馈意见,做好巡察整改监督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巡察发现问题移交工作。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向区纪委监委移交需区纪委监委办理的问题线索,并将巡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全面从严治党、违反“四风”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移交被巡察单位办理的相关问题及问题线索清单,抄告区纪委监委;向区委组织部移交需组织部办理的问题线索,并将巡察反馈意见中涉及党的建设、选人用人、干部担当作为和违反换届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以及移交被巡察单位办理的相关问题及问题线索清单,抄告区委,组织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其分管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督查督办。

  (四)按照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了解掌握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情况,定期汇总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开展巡察整改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及问责追责等建议。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好巡察整改,按要求报送巡察整改有关报告及台账。巡察组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集中审核整改报告。对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党委书记点人点事事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同时区委巡察办向区委常委会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条 加强工作沟通联络。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监督的联络工作,分别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专门联络人员,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或者重大问题,提交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及时开展整改监督。每轮巡察结束后,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区纪委监委牵头,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组建巡察整改督查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督查。

  第九条 完善集中听取巡察整改情况汇报机制。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集中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前,首先听取上轮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汇报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关于整改工作日常监督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持续深化整改的要求,传导整改压力。

  第十条 区委巡察办根据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报告,形成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报告,每轮巡察形成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向区委常委会报告,报告后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相关情况分别抄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针对整改情况抓好分管领域巡察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反馈巡察监督情况。纪委监委、组织部分别向区委巡察办书面反馈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情况和所监督的地区、相关部门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持续加强巡察整改监督的意见建议。区委巡察办汇总后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强化问责追责。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区委巡察办向纪委监委、组织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的建议,纪委监委、组织部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巡察办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