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6 09/23 15:59:24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关于规范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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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巡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正确导向、审慎有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既要阳光透明、不遮不掩,又要内外有别、防止负面炒作;既要严格要求、统一规范,要有切合实际、因地适宜。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确保巡察整改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巡察整改的认识和态度,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和推动整改工作的情况,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整改落实、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及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等情况。

  (二)公开形式

  1.党内通报。党内通报要与区委巡察反馈意见相对应,防止漏项。除尚未公开立案或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外,其他内容原则上 均应原原本本向党内通报。向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通报。

  2.社会公开。社会公开的事项要在党内通报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下列情形不予公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正在初核或已立案单位公布的在办案件;

  (三)可能引起负面炒作的事项;

  (四)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事项;

  (五)重大敏感事项。

  向社会公开采取简报、公示栏公开通报的形式。

  三、公开程序

  (一)审核公开情况。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党内通报稿、社会公开稿的审核把关,对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逐项作出说明,报区委巡察办审核报备。

  (二)落实公开工作。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巡察反馈3个月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按照先党内后社会的顺序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进行公开。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事项,先公开整改措施、计划安排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公开持续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

  (三)报备公开情况。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将党内通报稿、社会公开稿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备案。

  (四)统一进行公开。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情况公开工作后,区委巡察办协调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在区纪委监委网站统一公开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巡察整改公开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公开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自觉接受监督,注重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严格把控风险。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党内通报稿、社会公开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风险把关,做到公开内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影响正在进行的纪律审查工作,防止引发负面炒作、大规模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三)监测研判舆情。区委巡察办会同区纪委监委、宣传部及时收集研判舆情信息,重点监测涉及巡察整改的举报内容,妥善应对处置。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