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
2026 09/23 15:59:29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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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25年12月25日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订)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区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织部长为副组长,巡察办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设在区纪委,为区委工作部门,承担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长—区委书记职责

  第一条 区委书记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巡察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全区巡察工作负总责,坚持以上促下,层层推动责任落实。

  第二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第三条 按照要求及时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听取每轮巡察和整改情况汇报,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和整改工作旗帜鲜明提出意见。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上下联动,安排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一)纪委书记职责

  第五条 纪委书记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协助组长履行巡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受组长委托,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并及时向组长报告。

  第七条 协调解决巡察环节出现的问题,指导督导巡察工作流程。

  第八条 统筹推进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贯通融合,做实巡前情况通报、纪检监察干部抽调,巡中沟通配合、工作支持,巡后处置问题线索、强化日常监督等工作。

  (二)组织部部长职责

  第九条 组织部部长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履行巡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受组长委托,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并及时向组长报告。

  第十二条 负责巡察队伍人才库建设。巡察组组长人选库原则上从全区正科级干部中建立,副组长人选库从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中抽调建立。工作人员从全区范围内抽调。

  第十三条 协助组长做好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人员选配、整改日常监督等工作;统筹推进巡察监督与组织监督贯通融合,把巡察工作与组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好巡察成果。

  三、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职责

  (一)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职责

  第十四条 按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结合分管领域和部门职能责任,重视支持巡察工作,做好信息情况通报、人员力量支持、提供专业协助等工作,并督促抓好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参与巡察反馈、调研督导等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抓好情况通报、人员抽调、问题线索办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巡察其他相关工作。

  (二)区委巡察办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巡察办主任做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巡察工作负有“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责。

  第十九条 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安排、巡察工作方案,以及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上级巡视巡察机构部署要求和区委及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向区委和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等相关会议,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向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呈报的有关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人员抽调、情况通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巡察组的指导,开展组办会商,定期组织巡察组总结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向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通报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第二十五条 统筹推进巡察整改工作,及时了解、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按照要求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巡察组的业务指导,建立巡察组报备材料综合分析和通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指导督导,做好政策解答、信息收集、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巡察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妥善处置各类涉巡舆情,做好巡察宣传、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干部考核、业务培训、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抓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严格落实党的各项组织制度和纪律作风有关规定。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