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对村(社区)巡察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2026 09/23 16:00:05
来源:平安区纪委监委

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对村(社区)巡察整改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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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巡〔2024〕19号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对村(社区)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加强整改贯通协力,推进整改落实落细,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办《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若干措施》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反馈问题整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落实,不断提升村(社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治理能力,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对村(社区)巡察整改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聚焦民意立即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对事情虽小但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依靠村(社区)自身力量就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直接交办,督促立行立改,推动边巡边查边改,树立巡察权威,赢得群众认可。

  (二)坚持凝聚合力联动改。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难以解决的问题,把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区直相关部门的整改责任集中到一起,按照“谁的问题谁领走”的原则,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函交办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通过“机关、基层”两端发力、联动整改。

  (三)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推进“常”“长”结合,结合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对共性问题通过区委开展专项整治,注重发挥标本兼治作用,切实将巡察整改成果转化为提升治理效能的实际成效。

  第四条 对村(社区)巡察整改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建立“乡镇主责、村社落实、部门配合、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监督、巡察机构统筹督促、分管县级领导督导”的整改责任体系,按照村(社区)、乡镇、相关部门对巡察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任务,密切配合,有序衔接,抓好整改落实。

  第五条 对村(社区)巡察整改工作要结合村(社区)实际,强化快改实改,让群众直接看到巡察成效,把巡察整改与完善机制、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增强基层治理实效。

  (一)立行立改。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经巡察组组务会研究后,移交并督促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立行立改。立行立改情况及时向区委巡察组报告,纳入巡察报告内容。

  (二)边巡边查。巡察期间,对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经巡察组了解印证,认为明显涉嫌违纪违法的,巡察组提出建议,经区委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置,及时体现巡察的震慑作用,为巡察工作赢得更为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三)专项治理。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开展专项治理,通过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四)及时公开。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情况及时在党员大会、村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居民)大会、村务(社区)公开栏上公开。

  第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承担对村(社区)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分门别类建立台账,逐项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整改件件有落实。对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村(社区)自身难以整改解决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明确分管领导牵头共同进行整改。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配合协助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村(社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

  巡察反馈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指导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共同研究制定,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召开班子成员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分管(包片)领导、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组织委员列席巡察整改专题组织生活会;

  (三)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以审核稿形式报送),按照区委巡察联席会议集中审核意见,根据区纪委监委汇总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组织实施,做好巡察整改台账管理。

  (四)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将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把关,报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

  (五)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整改责任,加强请示汇报、协调联系、统筹推进,全力组织落实好巡察整改任务。

  (六)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及时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馈。

  (七)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利用张贴公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务(社区)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对群众关切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低保政策、惠农补贴等事项整改情况,及时张榜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进行说明,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外,其他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九)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巡察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加强指导督办,对村级组织自身难以整改完成事项,坚持与村级组织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共同分析研判、会商会办、跟踪督促,在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基础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区级领导,全力推动巡察整改任务落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

  (十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党组织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为统一单位,接受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整改情况的评估。

  第七条 区纪委监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把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调阅资料、实地调研督导、约谈函询、参加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整改监督情况定期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指导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在整改部署阶段,重点监督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的重视程度、安排部署、整改方案等;在集中整改阶段,重点监督是否真整实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在集中整改之后,重点监督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是否持续整改,整改成果是否形成长效机制。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等,牵头开展对整改情况的评估。

  (三)把监督巡察整改与问题线索处置、净化政治生态等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巡察监督威慑力,促进形成巡察监督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的整体合力。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自接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对三个月未办结的线索,以后每月月底前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度,直至全部办结。

  (四)对巡察移交或监督发现的干扰巡察工作,或者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意见建议。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的职责和任务:

  (一)对照巡察反馈意见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把督促巡察整改与组织部门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巡察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巡察移交的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问题,统筹督促抓好整改,对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对反映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及时跟进。

  (二)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和巡察结合起来,动态解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该调整的调整,该免职的免职,使干部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三)优先办理问题线索。对巡察移交的线索优先办理,自接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委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对三个月未办结的线索,以后每月月底前向区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度,直至全部办结。

  (四)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展集中督查、专项治理等意见建议。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巡察办等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区委巡察办的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巡察整改监督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配合、汇总报告等工作,确保纪委监委、组织部与区委巡察机构无缝对接,统筹推进巡察整改监督工作。

  (二)巡察反馈后,根据区委关于巡察成果运用的意见,建立完善巡察发现问题、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等清单,做好巡察整改监督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巡察发现问题移交工作。根据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按程序向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分别移交问题线索;向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其主管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整改督办。

  (四)按照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了解掌握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情况,定期汇总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和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抓好巡察整改,按要求报送巡察整改有关报告及相关台账。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对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党委书记点人点事事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交办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察成果,针对巡察反馈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在职责分工范围内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完成整改,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就村级组织自身难以整改完成事项进行协调的问题;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其主管或职责范围内巡察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整改落实,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及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巡察办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巡察整改监督的联络工作,分别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专门联络人员,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或者重大问题,提交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轮巡察结束后,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组建巡察整改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督查。

  第十四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集中听取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前,首先听取上轮被巡察村(社区)党组织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持续深化整改的要求,传导整改压力。

  第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分别向区委巡察办书面反馈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情况和所监督的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持续加强巡察整改监督的意见建议。区委巡察办汇总后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强化问责追责。根据巡察整改监督情况和所监督的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的建议,并认真进行调查后恰当处理,处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纠错】 【责任编辑:丁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