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5年12月25日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海东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平安区委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平安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第四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区委书记为组长;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区委组织部部长为副组长。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三、主要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有关工作要求;(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区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和巡察办的有关工作汇报;
(六)在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研究区委巡察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七)推动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十)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区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区委:
(一)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巡察工作方案;
(二)区委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区委每轮巡察综合情况、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
(四)完成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五)被巡察党组织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六)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七)有关工作制度;
(八)其他应当向区委报告的事项。
四、会议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区委巡察办提出建议报组长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区委办负责印发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巡察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及意见;
(二)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巡察工作方案;
(三)区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区委的巡察工作综合情况报告;
(五)有关工作制度;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和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巡察情况综合报告、问题线索报告,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委书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由组长签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办印发。
五、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学习,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了解掌握区委巡察组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制发区委巡察办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本规则印发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