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共青海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海东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和《中共海东市平安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是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承担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的职责:
(一)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区委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担统筹推进全区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统筹推进区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乡镇、部门、单位党组织全覆盖巡察;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的建议;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会同区委组织部选配区委巡察组干部;
(二)协调配合区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
(三)协调纪委监委、政法、组织、财政、审计、发改、住建、民政、信访、统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承担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区委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区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问题线索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三)对区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加强区委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汇总巡察成果“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情况。
第九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二条 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巡察办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年度休假等制度。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全体干部会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由巡察办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落实区委、领导小组和领导同志的决议、指示和要求,研究巡察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对重要事项的处理,研究干部人事建议和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全体干部大会。由巡察办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全体干部参与的事项等。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安排(通知);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区委或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的种类、格式和签批程序等,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加强印章管理,实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本规则印发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