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02日电 5月下旬,青海省教育厅与天津市教委就两省市教育合作交流达成协议。
据了解,双方达成的教育合作交流事项主要有:天津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建立校际一对一合作关系,双方在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教师和干部培养、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天津市部分区、县教育局与我省州、地(市)教育局建立一对一合作关系,双方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培训、干部挂职、校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继续在天津市第一百中学举办青海高中班;天津师范大学每年为我省举办中小学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培训班;我省每年选派若干名中小学、职业学校校长和若干名教育局长,到天津市中小学、区县属职业学校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挂职;天津市每年组织特级教师和优秀校长到我省进行教学或学术交流;鼓励两省市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等活动;天津市有关单位在帮助我省培养学生、培训教师和干部挂职等方面应尽可能给予方便和收费优惠。(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薛军)
编辑:王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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