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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乐都县一家公司被处罚

    记者5月8日从省环保局获悉,应被处罚当事人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的申请,日前,省环保局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对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未事先报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今年2月26日,省环境监察总队在对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台8300千伏安(KVA)的矿热炉正常运转,然而与其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却停止运行,烟尘未经处理便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环保部门立案核查后确认,该公司在事先未报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环保部门拟对该公司做出5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他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此,该公司表示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

    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介绍了调查取证经过,陈述了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交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证据。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乐都福海碳化硅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是因为要更换布袋才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请求减少罚款。听证会结束后,省环保局法制部门与听证员研究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建议维持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5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 小言)

编辑:王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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