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30日电 4月29日,省长宋秀岩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调整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等议题。
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已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就业,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十分必要。
会议决定,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以省政府文件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并予公布。会议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在企业和用工单位得到执行。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省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请示。会议指出,今年是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最为关键的一年,国务院已同意将我省所有地区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改进医保管理服务,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会议决定,我省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00元,并实行一年到位,增加的40元补助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原执行个人缴费水平、住院补助水平,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医疗补助水平暂维持不变。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准备情况汇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全省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抓紧开展人员培训工作,确保《信息公开条例》在我省得到贯彻落实。
会议决定,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作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察室作为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洛桑才让)
编辑:陈希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