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14日电 “从近两年我院受理的几例非法捕捞湟鱼案件的发案实际来看,非法捕捞湟鱼的不法分子多为居住在青海湖周边的无业人员和农牧民,他们作案次数频繁,作案时往往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日前,记者从城西区检察院了解到,个别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非法捕捞湟鱼活动时普遍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2007年6月至7月间,扈某某等4人,在315国道224里处“三连桥”铁路桥洞入湖水域,长期从事非法捕捞湟鱼活动,夜间入湖偷捕时雇佣专人巡湖放哨。将偷捕的湟鱼运往西宁、海西、兰州等地销售时,为逃避渔政、公安部门的设卡堵截,特意雇佣出租车探路开道,装有湟鱼的货车尾随其后。
———作案次数频繁,被渔政执法机关抓获并罚款后,仍再次作案。胡某某自2007年1月以来先后七次在同一水域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从事非法捕捞湟鱼活动,最多一次捕获湟鱼50斤,最少一次捕获湟鱼15斤,共计捕获湟鱼219斤,其中46斤被渔政部门没收,其余被销售。李某某自2007年2月以来先后七次独自或伙同他人在青海湖北岸“烂泥湾”水域从事偷捕湟鱼活动,其中李某某参与非法偷捕6次,被渔政执法机关抓获4次,湟鱼及作案工具被查扣后仍从事偷捕活动,直至被警方抓获。
———涉案人员多为居住在青海湖周边的无业人员或环湖农牧民。上述几例案件中所涉及的9名涉案人员中2人分别为刚察县、海晏县村民,在农闲时无所事事而违法犯罪,其余均为居住在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的无业人员。
——涉案人员以极低的价格将偷捕的湟鱼贩卖给鱼贩。李某某案件中,涉案人员将偷捕的湟鱼1700余斤以每斤1元的价格贩卖给鱼贩潘某某(已因构成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桉然 李杰)
编辑: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