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03日电 许多西宁市民都还记得,2002年,相关部门投巨资对南川河以及两岸大力改造后,南川河碧波荡漾,两岸风景如画,道路整修一新。湟水河经过七八年的整治和建设,过去的河滩现在也成了人们游乐、健身、观景的好去处。但是,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不讲公德,肆意破坏南川河、湟水河河道沿线的市政设施。
市政设施受损严重
3月31日下午,记者在湟水河的河道边看到,几块长约两米、宽约一米的防护栏被拦腰截断,部分地段的护栏已经被踢得凹凸不平,一些栏杆上的装饰物也被人破坏了。
记者在位于省委党校附近的管理点看到,附近的空地上凌乱地堆放着一二十片旧的防护栏。一位管理人员说,在湟水河两岸,很多地段都是先填埋石柱,然后用卡子将长两米左右的防护栏固定在两根石柱中间,由于这些卡子承载力很小,很容易损坏。去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河道边巡逻时,发现几名学生正用力踢着连接护栏的卡子,很快,十几片护栏落入河内。在他赶往现场时,几名学生发现了他,就急忙离开了。第二天,管理人员将护栏打捞上岸,结果发现80%的护栏受损严重,不能使用了。
在湟水河岸边的步行小道上,记者看到这里的地砖被撬走了十几块,从现场的痕迹来看,这里至少经过多次破坏才成了这样。沿着步行小道往前走,映入眼帘的是一个没有面的石凳,原先舒适的石凳如今却变成了两半“躺”在地上。绿化带内的十几棵树被人剥了皮,有的则被拦腰砍断。很多护栏上涂满了污言秽语,“野广告”也在护栏上“安营扎寨”。
景观灯屡遭毒手
省城南川河沿岸的景观灯本是夜间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可近段时间,刚刚投入使用几个月的景观灯被盗现象十分严重。从南川河六一桥到昆仑桥两公里的路段,景观灯的电缆盒几乎都是空盒。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将保护盒撬开,将盒内的铜芯电缆线全部盗走。
据了解,南川河沿线的景观灯是今年新安装的,景观灯五颜六色,置于草丛和树木间,晚间起到美化街面、方便市民出行的作用。
管理部门有说法
西宁市河道管理处水利工作队贾队长说,湟水河改造前,由于附近基本上都是平房,没有下水管道,一些人图方便,就将垃圾直接倒入河中,导致河边浅水区的水发黑发臭。2001年,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湟水河,湟水河附近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可是好景不长,湟水河改造后不久,沿岸的市政设施就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好湟水河沿线的市政设施,水利工作队在西宁市境内的湟水河沿线设了5个站点,由专人负责夜间巡逻、清理河道,但对那些盗窃、损坏市政设施以及乱倒垃圾、随地便溺者,因为管理方没有处罚权,所以,管理力度跟不上。据贾队长统计,湟水河改造至今,被人为损坏的市政设施价值达百万元。
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建设科有关人士说,今年,西宁市政府投资一百多万元,在南川河沿岸安装了近三千套景观灯,由于破坏严重,目前已有50%的景观灯不能使用。针对景观灯破坏严重一事,他们在晚上安排了执勤人员,但还是防不胜防。为了尽快缉拿破坏城市市政设施的“黑手”,城中区建设局有关人士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发现有人盗窃南川河沿线的市政设施,可拨打电话举报,电话:8232714。
西宁市城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长陈成立说,他们在突击检查时发现,部分废品收购站成为销赃地,是市政设施屡屡被盗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相关部门更应该把好废品收购点这一关,涉及城市市政设施的废旧部件,无有关部门证明不准收购,阻断偷盗者的销赃渠道。
专家点评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崔永红:市政设施的维护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和全体市民共同来关注和维护。由于少数人的恶意或无意,湟水河两边市政设施被毁坏现象相当严重。这几年来,仅湟水河边就有价值上百万元的市政设施被损坏。若市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这些公用设施,这上百万的费用就可以用来添置其他设施,从而能够更好地装扮城市,美化城市。所以说,提高公民素质、加强道德宣传,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不断向前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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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力打击盗窃、破坏城市市政设施违法犯罪行为,西宁市设立了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破坏市政设施犯罪行为、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给予重奖。另外,西宁市还专门成立以保安人员为主体的管护市政设施专业巡护队伍,并通过与保安公司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偷盗、破坏市政设施管护责任等办法,调查摸排偷盗、破坏城市市政设施案件,加大对城市市政设施盗窃案件多发地段、新增城市小景观设施等区域的巡逻力度和密度,特别加大夜间巡逻盘查力度,严防破坏市政设施案件的发生。
“故意破坏市政设施者,除了受到道德谴责外,还应受到法律制裁。”海博律师事务所白承志律师说:“破坏、盗窃市政设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市政设施偷走,则以盗窃罪论处。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实际情况,2006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西宁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公用设施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损毁、破坏、盗窃公用设施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三类情况: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用设施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窨井伤人”等其他恶劣情节的;造成电力、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中断等严重后果的;多次损毁、破坏、盗窃公用设施的。(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张娜 祁国彪)
编辑:李文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