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27日电 (梅耀)青海省自2008年3月起开始执行《青海省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标准》,标志着青海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步入规范。 青海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监测标准适用于青海省集中式(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分散式和二次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监测标准对监测点的选择、监测内容和方法、高砷、高氟水样的采集、采样频次与时间控制、水质卫生监测检验方法、饮用水应急监测、质量控制、监督监测管理、信息报告等进行了规范。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开展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掌握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动态,可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水性疾病及应对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和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资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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