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13日电
问:200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题是什么?
答: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
问:“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涵义是什么?
答:“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问:为什么将“消费与责任”作为主题?
答:认真组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安排全国经济工作目标任务中,特别强调要改善消费环境。因此,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并且对国家立法、各级人民政府、工商及有关行政部门、有关国家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还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提出了要求。这些都说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维护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它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消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问:“消费与责任”是2008年主题,那么,消费与责任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企业、政府、消费者都有着不同的责任。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者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10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
问:在消费中企业、政府、消费者都有着什么样的责任?
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责任。
问: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将怎样贯彻这一主题活动?
答:根据中消协和省消协的安排,结合西宁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建共同关注、主动参与、各尽其责的良好氛围。
2.夯实“一会两站”基础,在规范建设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把消费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努力营造消费者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4.继续加强消费教育和指导,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的消费。
5.创新维权服务机制,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探索新形式下消费维权救助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6.加强消协组织自身建设,加快消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不断提高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7.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增强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问:西宁市在“3.15”前将开展哪些维权活动?
答: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将开展以下系列维权活动:一是向社会通报2007年消费投诉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开展“一会两站”维权进商场活动;三是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四是在大通县开展“3.15”维权保春耕活动;五是开展维权进大学活动;六是集中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来源:青海青年报 作者:张师文)
编辑:陈希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