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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部门十三项规定为患者“减负”

  3月10日,“老病号”李先生欣喜地发现:每次入院都免不了的常规检查取消了,他只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断报告便住进了省人民医院。他高兴地说:“现在医院看病的程序简便了,光检查费就让我省了不少……”为切实减轻我省各族群众就医费用的负担,省卫生厅制定13项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立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经营行为,为广大患者提供便捷、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

    据了解,这十三项规定是: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2008年全省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实现零增长;禁止给科室下达经济指标、科室收入与个人奖金工资分配直接挂钩等导致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以及科室承包、出租等损害病人利益的行为;提高疗效,缩短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13天,二级医院平均住院日≤10天,平均术前住院日不超过3天;实行检查、检验报告互认制,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同时,卫生厅还从以下方面为患者“减负”: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控制药品费用,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实行药物使用问责制,科主任负责科内病人合理用药,临床药师必须参加特殊用药病例会诊,监督和指导临床合理用药。职能部门定期对使用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合理用药分析;严格掌握各种大型设备检查适应症,提高检查阳性率,杜绝滥检查行为;实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审批和告知制,所有医用耗材必须统一招标,禁止科室或个人私自采购。耗材使用做到能用一般不用特殊,能用低价不用高价,能用国产不用进口;在县以上医院开展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工作,降低患者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济困助困“一免七减”规定,切实减轻贫困人群医药费用负担;增开简易门诊,增加专家门诊,增设专病、特色门诊及联合门诊,实现全天候门诊服务;畅通危重病人急救绿色通道;坚持便民服务各项措施等规定。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李欣)

编辑:陈希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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