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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事件仍在发生 农民工维权难在哪儿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21日电    又到年底,涉及农民工权益的话题再次出现在媒体上。政府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工作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每年,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仍在发生,那么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难在哪里呢?

    农民工维权案的特点

    涉及人数多

    1998年,居住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城关镇、良教乡、新城乡、桦林乡的204名农民工与县桥头镇大煤洞村委会和村煤矿形成了劳动关系。数年间,煤矿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553696元。农民工们曾多次索要,但均未成功。无奈之下,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工资。2007年5月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制定调解方案,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最终用18天时间,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替农民工追回了拖欠的工资。

    经法官的努力,204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自己长期被拖欠的劳务费55万余元,结束了他们将近十年的漫长讨薪路。

    乐都县峡口村、平安县东村等地的巨邦选、刘国虎等621名农民工的71万元工资被某水电厂拖欠,后在地区人大、行署和海东农行的帮助下,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取证难

    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不懂得收集证据、保存证据,诉讼中农民工往往举证困难,而且还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有的农民工因为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即使打赢了官司,也因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导致无法执行。

    执行难

    青海某科技公司承包了互助土族自治县几个行政村的耕地,期限为三年。同年,公司雇当地村民1309名在承包地里大面积种植油菜、洋葱等农作物,并约定了各项报酬标准。按照规定,公司应给付1309名农民工的工资为736176.70元。

    在几次索要工资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以杨占彪、孙宏等为代表的1309名农民工决定依法维权,他们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批准免去了案件的诉讼费,并要求速裁法庭及时审理。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分别给付原告杨占彪、孙宏等130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36176.70元,并限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某公司一直不予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公司已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找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互助县某单位负责人,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宣讲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的单位拿出了这笔钱,拖欠三年之久的工资终于被农民工拿到了手中。

    李某、哈某等19人与张某签订用工合同,约定工资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工程完工后,当双方结算时,张某则以资金尚未到位为由向李某、哈某等19人出具了欠条和工程结算清单,后诉至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劳务费9718元、索款费用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仍拒不履行债务,无奈,原告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先是被执行人不承认与申请执行人有债务关联,后又声称无力支付。后来,被执行人终于道出了所干工程由于发包单位一直没有给结算现款,故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实情。知道事情原委后,执行局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督促与被执行人进行结算。后协助执行单位于2007年6月将全部案款转至法院。

    在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行为不规范,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建筑包工头东挂靠、西挂靠;一些包工头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案、工程款案执行难。

    权益受侵害的情形

    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侵害

    这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最普遍情形。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侵害农民工报酬权的最典型的形式。也有个别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农民工“择业难”的劣势,给农民工规定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犯

    “啊,干活还要签合同?”这是农民工的普遍反应。一些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无法提供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轻在劳动用工中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不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严重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被侵犯

    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保险。

    休息和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

    由于没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来约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往往不保障农民工正常休息休假的权利。有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有的强令农民工在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甚至以扣发奖金、辞退等方式,迫使农民工就范。

    劳动安全保护得不到满足

    很多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而频繁发生工伤事故,或使一些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农民工患上职业病后,企业往往不能给予充分的救治。

    农民工权益频遭侵害的原因

    自身原因

    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农民工遭遇工伤,就是因为自己不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和制度,不按规定操作机器等造成的。

    有的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缺乏,在劳动工作中,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部分农民工为了有一个工作岗位,往往委曲求全。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农民工也不知道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怎样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使很多案件取证难。同时,不少农民工还缺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

    其他原因

    劳动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很多聘用农民工就业的单位违反劳动法,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逃避法律义务。

    社会保险立法的缺失。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但目前的保险法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把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无法可依。

    相关链接:

    今年以来,青海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落实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调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共查出各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1843.43万元,已清欠1830.41万元,清欠率达98.9%。

    据了解,为了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决定,自2007年10月22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省所有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全面排查,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在媒体上曝光。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杨尚燕)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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