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腐倡廉,贵州省余庆县 从2007年始,所有副科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按标准交点钱,政府补贴点,组成“廉政保证金”,存入“个人廉政专户”,领导干部任期内,因贪污受贿、卖淫嫖娼、参与赌博、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受到处罚,要视情况扣除保证金,勤政守纪没犯错的就可全额提取保证金。(《
人民网》12月17日)
余庆县让领导干部按标准交点、政府补贴点,组成“廉政保证金”,视执行情况扣除或提取的做法,初衷虽好,但实际上是花钱买廉政,这是一种遏制腐败的无奈之举。这种做法不可取。
首先,这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廉政义务、廉政职责的一个退让。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既是人民的公仆,又是人民的表率。他拿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就是人民给他的报酬。从公务员条例来说,履行职责义务的付出和取得的报酬是对等的,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他所付出的劳动和获得的报酬也是等价的。从社会学和法律学的角度看,付出和取得的报酬相等,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合法收入之外的额外收入,都是不等价的是,也是不合法的。如苏东坡所言:“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豪而莫取”,真正的人民公仆,多取一豪即为过错,即是违法,严重的就是犯罪。惶论嫖娼、赌博等严重违法行为?不谋私利,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守的防线,否则就不配做领导干部。而余庆县却用个人出一点、政府补贴一点的办法,组成“廉政保证金”,视执行情况扣除或全额提取,这岂不等于说,领导干部的廉政义务和职责,原来是可以不保证的?或者说是不在领导干部身上“割点肉”,廉政就可以打折扣?这种“保证金”,实际是对领导干部要确保廉政的“不保证”。从根本上是对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让步政策”。
其次,政府不应该为领导干部廉政买单。领导干部廉洁奉公,是政治素质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担任领导职务的最基本条件,更是他们对人民的郑重承诺。不能廉洁奉公,就不能坐在这个交椅上,就不能代表人民行使职权。他们自己交“廉政保证金”来“保证廉政”,就已经是对自己廉政的“底气不足”,就已经让人民对他们“难以坚信”,怎么还能再让“政府补贴点”来确保他们“廉政”?如果一级政府需要拿钱来保证工作人员“廉政”,或者说不拿钱出来就不能确保工作人员廉政,这样的政府不仅仅是在廉政建设上的“不作为”,更是对自身打造廉洁政府的否定。这样的政府,怎么能让人民放心和信任?
第三,这样的“金钱保证”无从规范,也无从约束。如果说,正处、副处、正科、副科,按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来设置廉政保证金,岂不表明,这四级干部的廉政责任也是按保证金额来确定的吗?如果他们遇到的贿赂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这个金额,有谁保证会不会有人舍小取大呢?如果仅仅在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中设“廉政保证金”,一般工作人员岂不是被排除在廉政建设之外?人数众多的一般工作人员如果因为没交“廉政保证金”而不能廉政,岂不是留下更多更大的漏洞?
“防欲如挽不系之舟,稍纵即下”。廉政建设确需制度、教育、监督、征戒数项并举,其中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当中,最根本的是政务公开。一切诸如人事、财政、信贷、房地产开发、司法办案、就业、就医、上学、扶贫、社会救助、股市行情等等事项,如果都能置于阳光之下,放在人民群众眼前,所有见不得阳光的阴暗角落就会被一扫而光;如果人民群众都有参与监督领导干部的权力,如果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都能让人民群众知晓,如果舆论媒体都能承担舆论监督的作用,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会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则廉政建设事半而功倍。又岂用“廉政保证金”来保证廉政?
花钱买的“廉政”,岂为真正意义的“廉政”?这样的“廉政”又何谈可靠?(张心灵)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