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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判决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18日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戚某、孙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5万元。而郑某明知是犯罪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并从中牟利。郑某因犯犯罪所得收益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3人均被判刑。据介绍,这是青海省审理的首例犯罪所得收益案。

    2007年8月5日凌晨,在我市西钢铁轧钢分厂上班的戚某、孙某经事先预谋,由戚某在西钢铁轧钢分厂将由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正在该车间安装的电极卡头一根,拉到西钢招待所围墙处,孙某在围墙外接应,两人共同将该电极盗出厂外变卖,得到赃物价值15000元,而来宁收购废品的河南项城人郑某明知是赃物却仍然收购,从中牟利。案发后有关部门将赃物追回已退还失主。

    近日,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戚某和孙某因犯盗窃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和2万元。郑某因犯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6万元。(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 陇行)

编辑:李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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