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编自《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 作者:邵道生
关键是,面对“权力家族腐败”我们该怎么办?
(一)要加深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不能自己毁掉自己的”的认识。我认为,在“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堡垒”中,“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是“堡垒”中的“堡垒”。从某种意义上说,苏哈托政权的垮台,就是被他自己所构筑的“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攻破的(印尼现任总统瓦希德认定,苏哈托家族贪污的赃款高达450亿美元),是苏哈托家族集团腐败毁掉了苏哈托政权。历史发展证明,全世界像苏哈托政权因为家族腐败而垮台的例子是很多很多的。
如,1986年海地政府垮台,就是因为总统杜瓦利埃父子在执政期间通过各种手段搜刮民脂民膏,杜氏家族的私有财产高达8亿美元,与此同时,民众却贫困不堪。
同年,从政40多年、担任20年菲律宾总统的马科斯因腐败引起民众反抗面被推翻。在执政的40多年中,马科斯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聚敛了大量财富,仅在瑞士已查明的私人存款就高达10亿美元(有人估计为30-50亿美元)。受佣金,拿回扣,吃党费,无所不为。1984年世界银行的一个秘密报告说,1978-1982年共贷给菲律宾137亿美元,其中31亿美元用途不明,多数被马科斯夫妇化公为私,存入自己银行的帐户。在他的领导下,相当长的时期里,菲律宾国民生产总值的40%被各级政府宫员贪污。
还有韩国前总统全斗焕及其家族营私案,当全斗焕依靠“肃军政变”爬上总统宝座之后,全斗炳家族就开始飞黄腾达,官运亨通,并依仗权势进行疯狂的贪污受贿。其胞弟全敬焕担任全国“新村运动”中央本部事务总长之后,贪污受贿金额达78亿韩元(约1080万美元)之巨;其胞兄全基焕从一个普通警察迅速爬上“泛韩旅行公司”副总经理,贪污公款27亿元;原是大田市经营水产的一个小小批发商的堂兄全淳焕,一跃成为大田市水产市场株式会社总经理,受贿2亿韩元……据统计,全斗焕倒台后被揭出的家族腐败有十余人之多,其胞兄、胞弟、堂兄、妻弟等7位皇亲国戚被南朝鲜司法当局分别10个月至7年的徒刑,罚款66﹒4亿元,退赔7﹒98亿元。
前苏联中央总书记、最高苏维埃主席勃列日涅夫的驸马爷丘尔巴诺夫原本只是一个小小的警官,当上驸马爷之后竟迅速地提升为中将,当上了内务部副部长,自此之后,专横跋扈、排除异己,生活上贪图享受、腐化,并大肆贪污受贿,从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总共受贿654200卢布(约合105万美元),最终被判了12年徒刑。
……
当然,根据有的学者对“权力家族腐败”问题的研究和分类,我们国家的腐败类型与上述国家不同,属于发展中国家腐败的第二种类型,即这类腐败大量产生于中层和下层政府官员中间,最高层腐败的程度低。所以,我们应该吸取苏哈托政权垮台的严重教训。
在当前反腐败的斗争中,我们队伍中还有不少人不愿意承认(有的人则是认识不到)在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大大小小“权力家族腐败”,不愿意看到这种腐败的危害性。这是最最危险的。其实,这个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出现了。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指出:“我们有些高级干部不仅自己搞特殊化,而且影响到自己的亲属和子女,把他们都带坏了。”所谓“权力家族腐败”,就是高级干部与其家属、子女一起搞特殊化,一起搞腐败,不同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搞特殊化、搞腐败的形式更高明、更现代(一家两制)的了。所以问题不是你“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而是客观本身就存在。
(二)中纪委有明文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我们的社会有这样一个毛病:只是习惯于发批示、发文件,至于指示、文件下达后的执行就另是一回事了。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会出现大大小小的“权力家族腐败”案件?重要的一条就是这些“高级干部”根本不将中央的指示、文件放在眼中,轻的是眼开眼闭,重的仍是我行我素(或是采取变通的办法,我在我的权力管辖内安排你的子女,你在你的管辖权内安排我的子女,来一个“等价交换”)。所以在发完指示、文件之后更重要的是在于检查,在这类检查中,首先高级干部要自查:作为高级干部有义务将自己亲属、子女的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接受同级党委的监督。此外,光是自查还不行,还要“纪委检查”和“交叉检查”,将“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为使这类检查不走过场,将有问题而检查不出来的作为渎职、失职来处理,只有加大平时“检查力度”才能将“权力家族腐败”避免于萌芽之中。
(三)认真清查过去炒地皮、炒批文、炒基建、炒银行信贷、炒合资(假合资)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尤其是要认真清查过去在这类非法操作过程中暴富起来的高级干部及其亲属、子女。认真执行高级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鉴于当今暴露出来的“权力家族腐败”的高级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拥有大量的财产不明来历案件的发生(譬如,陈希同就在大庭广众中申报过自己的家庭财产,一点问题都没有),建议对这方面的制度进行认真修订,堵塞漏洞,以进行更好地监督。与此同时,要完善我国的金融体制,防止腐败资金大量地外流。
(四)要重视对“权力家族腐败”类型案件的举报工作,建议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对凡是提供关于有关“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重大案件线索、并能挽回国家重大损失的人,应该给予重奖。与此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保护那些坚决抵制“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的干部,对那些挟私打击报复者要严肃查处。惟有这样才能鼓励广大干部与群众与“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五)要放手发动舆论监督功能。“权力家族腐败”并不怕党内监督,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用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和贪来的钱)去对付、化解这方面的监督。他们最怕的是舆论监督,最怕的是舆论曝光,最怕的是舆论的穷追猛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怕乱思想。要允许舆论监督部门“穷追猛打”的权利,只有将这些案件彻底大白于天下,彻底曝了光,才会使一些执法者不会“手下留情”,才会真正起到杀一警百的作用。
总之,鉴于中国特有的国情(如法制的不健全、家长制的残余、封建皇权思想的余毒等等),在当今反腐败斗争中,对大大小小“苏哈托家族式(‘一家两制’)腐败”斗争是最具风险性的,最为艰难性的,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最大的,若是我们不采取严厉的措施,那么一定会遗患无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