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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抑制潜规则与白色腐败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0月23日电    ■凡是存在着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之处,都有为“圈内人”共同遵循的潜规则。

    ■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一旦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潜规则和白色腐败都将不复存在,至少会受到极大的抑制。

    潜规则是亚文化群体中一种特有的文化现象。它是指在特定领域内按照该领域内成员所默认的某种行为方式行事的潜在的游戏规则,具有秘密、潜在、默契、不便言说、未作正式规定却心照不宣等特点。在许多地方遵循某种潜规则游戏,往往是某个成员进入特定群体,被接纳为该群体成员,或取得信任、办成难事的前提。在那些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风气浓厚的地方,遵循潜规则常常是“入圈”、“站线”的关键。如果在一个地方,日常生活中与领导拉拉扯扯、阿谀奉承、请客送礼、花钱“跑官”,或借领导家中的红白喜事丧事“凑份子”,成为一种风气,那么可以说,在那里已形成了一种为官或人际交往的潜规则。此时一个不遵循这一游戏规则的人会被视为“另类”,遭到冷落,而难以与他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关系,很可能最终被淘汰出局,或前景不被看好。在不少地方,选拔干部“平庸者上”机制的形成,原因正在于此:平庸者大都深谙此道。

    潜规则与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潜规则的存在表明了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的形成,换言之,凡是存在着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之处,都有为“圈内人”共同遵循的潜规则。

    潜规则的形成基于遵循潜规则的行为被多次的强化。行为者不良动机的最后实现(如获利、受宠、晋升),不仅刺激着行为者本人的重复行为,而且对于周围的人也具有极大的感召力,促使更多的人效仿之。久而久之,类似行为便成实现类似目的一种行为模式,而依照类似行为办事便成为一种潜规则。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逢年过节个人给领导送礼,下级(地方)组织给上级(中央)主管部门“进贡”,成为一种潜规则。而驻守各地的基层办事机构不少成为这类潜规则的执行者。所谓“朝中有人好办事”指的就是以关系的亲疏办事的规则,而关系的亲疏需要一定物质基础的铺垫。于是在一些地方,送礼成为一种风气。这一点可从每年春节后各地党员干部根据有关禁令所上缴礼金、礼券以几十万、上百万的数额上看出。频繁且普遍存在的送礼行贿现象,在润滑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变得更为直接,从而更好说话办事,使难看的脸变得亲切,难进的门变得宽畅,难说的话变得流畅,难办的事变得好办的同时,也使一些干部深陷腐败犯罪的泥潭。

    各行各业都有其内部不成文的潜规则。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潜规则也被带入市场。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办事讲究有偿回报、拿回扣成为谈判能否成功、买卖交易能否办成、项目能否获得、会议信息能否见报的关键。由此,医生开刀或记者新闻报道前拿红包,采购员、药剂师在医疗购销中拿回扣,银行负责贷款的人发放贷款接受贿赂等等行为的发生,成为理所当然之事。在市场竞争中,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渐渐演变成某些领域通行的潜规则。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都存在着商业贿赂,其中尤其是商业保险、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出版发行、电力、电信、质检、环保和体育。“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蔓延到各行各业,在有些领域,商业贿赂甚至已经演变为一种‘潜规则’”(据2006年12月13日《法制日报》)。

    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基于血缘和亲缘之上的伦理社会强调的是人和人关系的直接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任何间接关系都会给沟通带来不便,于是主动沟通的一方就会想方设法地通过某种手段,将自己与对方的关系转为直接。伦理社会的特点为潜规则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诚然,民间亲朋好友之间的请客送礼、礼尚往来纯属正常,无可非议,但是在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礼尚往来则是权钱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旦它成为一种潜规则,就很可能使公共权力偏离正常的运行轨道。

    遵循潜规则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是从中极易滋长与主流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主义风尚相悖的不正之风,使权力者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公共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秩序,而发展为腐败行为。倘若由此国家公职人员触犯了刑律,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便转为依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腐败犯罪行为。

    潜规则常常与白色腐败相关。

    白色腐败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评价,它与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不同。灰色腐败是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如赌博现象;黑色腐败是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等。白色腐败则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

    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生长出的由习俗所支配的道德准则及由法所决定的行政行为标准的不同,使得相似的腐败行为在不同的时期、国家或地区及体制下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在A国(地区)被称做黑色腐败的行为,在B国(地区)则可能被视为灰色或白色腐败,反之亦然;在某一时期被视为白色或灰色腐败的行为,被许多人宽容地对待,而在另一时期则被看做黑色腐败,被多数人抨击。如,盲目引资招商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曾经一度被许多人看做是“好心办坏事”、或在改革开放中不可避免的“交学费”行为,如今则被作为渎职侵权行为而受到追究;赌博现象一度泛起而为社会多数成员(甚至上层人士)不以为然,而今则受到社会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士)的坚决反对。

    白、灰、黑三色在腐败中所占的比例不能说明一个社会腐败的程度。但是当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全面衰退从而对某种腐败现象习以为常时,普遍的白色恰恰意味着该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预示着这个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破裂或崩溃。

    所以,无论是潜规则,还是白色腐败,都是反腐败斗争所针对的内容之一,都是为廉政建设所不可忽略的。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措词,可说是对潜规则和白色腐败现象的彻底否定。使权力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是廉政建设,乃至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而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一旦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潜规则和白色腐败都将不复存在,至少会受到极大的抑制。(林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学、法学博士生导师)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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