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案5名犯罪嫌疑人衡庭汉(前右一)、赵延兵(前右二)、衡明阳(前右三)、王兵兵(前右四)、刘东升在法庭上(资料照片)。
新华网太原8月2日电 据山西省高院消息,山西省法院系统日前又公开宣判一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共有18案31名被告被判有罪。其中魏世红、郭伟民、席志强和尚广泽4名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左彦波、李强等4人被判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王建设等“黑窑主”、承包经营者和“打手”因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被定罪科刑。
公开宣判的这批涉“黑砖窑”犯罪案件中,从严惩处了一批渎职犯罪分子。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世红、郭伟民在先后任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副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辖区内曹生村王兵兵的砖窑无证经营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之久,并在衡庭汉(河南淅川人)承包经营期间发生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致死外来务工人员的刑事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民警席志强在负责包括曹生村在内的包片警务工作期间,不按制度要求履行责任,没有发现和阻止该辖区内衡庭汉承包经营的“黑砖窑”内发生的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侯马市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魏世红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郭伟民和席志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广泽身为永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在受命送一名17岁未成年民工朱某去车站返乡时,竟向该农民工索要300元钱并将其介绍到其亲戚开办的另一砖厂干活。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考虑有投案自首情节,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此次公开宣判的涉“黑砖窑”犯罪案件,重点打击了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犯罪活动。河南省淅川县人左彦波、山西省万荣县人李强雇用童工在砖窑从事危重劳动,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甘肃人马俊忠和马有俊来万荣县砖窑打工期间,受窑主(在逃)委托,从甘肃老家带来本村村民在砖窑干活。其中马俊忠带来并监管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马有俊带来并监管一名不满16周岁的女未成年人每天劳动长达十多个小时。二人行为均构成犯罪,万荣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经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此次又有一批强迫职工劳动的犯罪分子受到惩处。窑主王建设、姚五喜、仙俊秀等为获取较多承包费,明知他人在承包经营期间强迫职工劳动而不予制止;承包经营者孟庆雷、杨心志、马俊朝等利欲熏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不发工资等手段强迫农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情节严重,均被有关人民法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分别判处三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衡海玉、杨晓红、刘洪卫等11人在“黑砖窑”内受承包经营者指使,具体从事强迫职工劳动的监管工作,均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被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侯建锋、闫新伟、袁如电等5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又有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被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周建军从河南淅川到永济一砖厂带工期间,持竹板击打致一工人重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