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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筹资9月报销 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启动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21日电    7月19日,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全市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和所有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形式的城镇居民都将彻底摆脱看病没保障的烦恼。

    人人享有医保是最幸福的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西宁市65万还没有得到医疗保障的城镇居民来说,犹如久旱逢甘露。目前,西宁地区有39.11万人参加了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5万低保居民享受西宁市贫困医疗救助,有90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全市还有65万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学生,还没有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据调查,城镇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5%,两周未就诊率65.4%,未就诊、未住院原因中因经济困难的占57.1%。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的问题依然突出。如何尽快把广大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成为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在当日的启动大会上,记者采访了某社区居委会的杨主任。她告诉记者:“看不起病是让居民最头疼,最无奈的事,尤其是那些低保户,病了不敢去医院,在家越抗越重。我们作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又不能视而不见,真是没办法。现在好了,居民都能参保了,我们社区的老人前几天得知这个消息后,都高兴得不得了,他们都一个劲儿地说,政府实话给我们办了件好事。看到他们那么高兴,我们真是觉得人人享有医保就是最幸福的事。”

    参保对象规定更加具体

    新出台的《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成员以户为单位缴纳参保金,不能选择性参加。

    已就业的或参加职工医保的或中途退出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地,未就业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18岁以下中小学生(含超过18岁的在校生、婴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缴纳参保金。

    另外,筹资标准、报销比例与全省标准相同,9月1日起,开始补助参保居民发生的医药费用。

    筹资时间和保险年度

    2007年,城镇居民收缴参保金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大中专院校学生收缴参保金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20日;2008年起,参保金的收缴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20日,收缴下一年度参保金。

    2007年保险年度从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2008年筹资时,一次性筹集当年的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保险年度。城镇居民从当年缴纳参保金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就诊要求逐级就诊

    参保人员就诊实行逐级就诊、转诊制度。参保居民患病后,持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18岁以下持户口簿),首先到就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病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逐级转诊(急诊除外)。

    急诊病人可先转院治疗,但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出务工,患病后必须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两周内向参保地指定的报销机构备案,出院后持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和费用票据及清单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转往省外就诊治疗的,应由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奖惩分明确保基金安全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虚开发票、出具假证明,以及违规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项目、价格,留滞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病种患者、延误病情的,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涂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票据,或者将基本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骗取补偿的,依法将补偿费用追回,并取消该参保者当年的补偿资格。(作者: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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