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15日电 为了泄愤,赵某一把火烧了学校的国旗,结果为自己轻率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7月10日,大通法院在大通县东峡民族中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侮辱国旗一案,并当庭宣判,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
大通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5日,被告人赵某酒后在学校门口,对大通县东峡民族中学上完晚自习回家的高二学生杨某某、赵某某进行追打,后窜入学校学生公寓楼被值班老师发现,老师将其从学校公寓楼拉出。赵某怀恨在心,再次进入公寓楼值班老师宿舍,将值班老师宿舍里的炉子等物品损坏,跑到学校操场,将操场主席台旗杆上悬挂的国旗降下,用一次性打火机进行焚烧后离开学校。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依法惩处侮辱国旗案被告,在我省尚属首例。国旗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旗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这也是法律赋予国民的神圣义务。对国旗的侮辱,是对国家尊严和人民爱国感情的损害。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文玲邓青玲马海云
编辑:刘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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