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10日电 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的《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印发。
依托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业已逐步发展成为我省的支柱性产业。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矿产开发占用土地资源面积2444.4平方公里,年产出废水10177万立方米、废渣2262万吨,全省因矿业开发引发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105处(次)。为有效遏制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诸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新出台的《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在矿产品销售收入中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其特点为:一是明确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分级负责,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从时间上对矿区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做出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对保证金的监管责任,规定财政部门对保证金进行监管。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星子
编辑:刘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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